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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被拘十日 贩毒再判三年

2010
08/18
08:03
三明日报

 

案情:200934日,被告人黄某因吸食毒品被治安行政拘留十日。被释放后,又于20094月至5月期间,多次在宁化县翠江镇排档、冰厅、宾馆、山庄、KTV等场所将4.5克“冰毒”(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邱某及其朋友等人吸食。

 

审判: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10次,属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后又犯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宁化县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评析:所谓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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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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