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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法院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2010
04/15
08:17
宁化县人民法院

 

413,宁化法院与县政法委、综治办、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等11个单位联合签发了《关于建立宁化县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未成年人“案底”进行消灭,以维护这些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等权利。

 

“对于未成年人罪犯,惩罚只是辅助手段,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结合目前法院广泛实行的圆桌审判、心理辅导、回访帮教等措施,将有效增强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效果,确保其尽快回归社会。”宁化法院副院长陈晶说。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指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判决生效或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经司法机关审查认定其真诚悔罪,犯罪行为已得到有效矫正,再犯可能性微小,决定对其受到的刑事追诉相关记录予以封存,无特殊情况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

 

 该《实施意见》规定,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适用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判处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在一定的考察期限内未有重新违法犯罪行为,且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

 

但对累犯,或因危害国家安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被判处刑罚,以及其他犯罪主观恶性程度深等情形的未成年人,不予以适用。

 

为便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工作开展,该院与上述11个单位还联合成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领导小组,对犯罪卷宗档案封存及解封工作进行监督和解释,下设办公室,挂靠该院少年庭,负责轻罪记录消灭的受理、审查、调查、报批、送达、复查等日常工作。

 

对于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宁化县的未成年人罪犯,若符合以上情形,可以向“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轻罪犯罪记录消灭条件的,由该院制作并发放“犯罪记录消灭证明书”,将其犯罪记录予以消灭,同时对其犯罪档案进行封存,实行专门管理,严格保密、防止泄露,若出现重新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况时,将对其封存的前科档案予以解除。

 

实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后,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将不再在对社会公开,所受的刑事处罚事项将不再记入户籍登记以及学生、人事等档案,为其悔改矫正、回归社会开启了友善之门。(范良勇/ 陈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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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良勇/文 陈建林/图】 【责任编辑:丽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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