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事寻衅滋事3人锒铛入狱
2010
04/08
08:24
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只因抢个位置,就无理取闹,追打他人,结果却造成他人轻伤贰级的严重后果,自己也因此而入狱。近日,宁化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贵、张某根、孙某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2009年11月2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杨某贵在宁化城关一家网吧,强行要正在上网的受害人伍某民让位,因伍某民不肯让位,杨某贵自己跑到网吧服务台关掉伍某民上网电脑,伍某民只好让位,起身走出。当伍某民走到服务台前时,骂了杨某贵一句是跟谁混的小弟。杨某贵听到后,随即追到伍某民身后,用网吧的塑料凳朝伍某民背部击打,这时正在上网的杨某贵的同伙、犯罪嫌疑人张某根、孙某波也同时冲上去,张某根用网吧的铁靠背椅朝伍某民身上进行击打,孙海波用铁靠背椅朝伍某民头部等处击打,致使伍某民倒在网吧服务台地板上,三犯罪嫌疑人又分别用拳脚朝伍某民身上踢打。伍某民受伤后,自己从地板上爬起来离开网吧回家,回家后,伍某民向父母讲述网吧事发经过,而后前往宁化县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伍某民损伤为轻伤贰级。三名犯罪嫌疑人也因此被依法逮捕于日前被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杨某贵等3人在公共场所蓄意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并造成伍某民轻伤贰级的恶劣后果,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3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伊世海 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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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伊世海 陈欣】 【责任编辑:张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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