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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男子贪污公款304万 被判刑15年半罚款100万

2018
03/28
09:06
大闽网

判了!闽运出租车原财务负责人挪用公款684万余元、贪污侵吞公款304万元,被判15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3月7日上午,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泉港区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泉港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原财务负责人林木胜涉嫌挪用公款、贪污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其犯挪用公款、贪污罪,执行有期徒刑1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林木胜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这是福建省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首例宣判的留置案件!

林木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684万余元、贪污侵吞公款304万元

林木胜在泉港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计684万余元、贪污侵吞公款计304万元。

1月16日,经泉州市监委同意,泉港区监委对林木胜涉嫌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同时协调公安机关开展边控、抓捕,1月17日下午林木胜到案后,立即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随后,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经开除公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等程序,最终,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林木胜作出上述判决。

泉港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陈沙龙介绍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泉港区纪委、监委统筹调配办案力量,成立专案组,安排纪检监察干部和检察院转隶干部混编共同办案。专案组全体成员在工作中共商共议、轮番上阵,既发挥出纪检监察干部善于做思想工作的优势,又发挥出检察院转隶干部法律方面的特长,实现了“1+1>2”的效果。

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安排审理室人员及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证据补充调查充分交流意见,确保调查期间取得的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为提高案件审结效率打下坚实基础。

福建省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注重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推动建立问题线索、调查处理等5个方面共22项基础制度,着力构建纪委监委业务规范有效运行的制度框架,加强对市、县监委探索实践监察调查措施的指导。

泉港区监委根据省纪委监委的指导意见制定了一整套监察调查措施适用规范,从启动程序、审批流程到具体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印制了相应的制式文书,确保调查措施严谨规范。

延伸

留置措施产生: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监察委员履行三项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可以采取十二项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自此,“留置”措施进入公众视野。

留置措施解析: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监察委员可以采取的“留置”措施,这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1、留置一词来源于何处?

翻查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并未发现留置一词。在人民警察法中,则有对留置的规定。警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作为一种介于行政警察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

2、留置措施是否会替代双指、拘留和逮捕?

众所周知,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现在,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双指”、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个人分析,“双指”和拘留,应该是被留置措施所取代而不复存在了,逮捕虽然在《决定》中没有体现,但仍然存在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大,只是仍由检察机关行使,即监察委员会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以更好地实现权力的相互监督制衡。至于纪委的“双规”措施,以后是否还将存在?由于目前监察委员会仅合并了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及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预防部门,纪委部门仍然独立存在,因此,从道理上来说,纪委仍然可以使用“双规”措施。但是,相信随着监察委员会的全面推进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建设,“双规”措施也将可能被留置所取代而不复存在。

3、留置的期限是多久?

由于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规”“双指”的期限。目前,“双规”“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因此,留置的期限可能是三个月左右,经审批可能延长至六个月,留置期间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直至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结束。

4、留置的场所在哪里?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违纪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因此,留置场所不太可能放在看守所执行。而且,从以往查处腐败案件的规律来看,放在“双规”“双指”场所更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突破,特别是对于贿赂类相对依赖口供的案件。从实践来看,“双规”“双指”的场所多为指定的宾馆、旅店等场所,这种场所模式可能为留置场所继续采用。也有可能,一些地方会建成类似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作为专门的留置场所。为了预防被留置人员出现疾病死亡等情形时,避免死因鉴定异议等纠纷问题,建议对留置场所实行24小时的全方位视频监控,讯问过程也应当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5、留置期间可否折抵刑期?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需要斟酌的是,留置如何折抵刑期,是留置一天折抵刑期一天,还是留置两天折抵刑期一天。可能性比较大的是,参照目前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留置两天折抵刑期一天。其实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体现公平公正,以后有必要在法律上统一折抵天数问题,不管是留置,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只要是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均应当象拘留、逮捕一样,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

6、留置期间律师可否介入?

从以往来看,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律师是不能介入的,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律师是可以介入的,那么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律师能否介入呢?执检陈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促进依法治国,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应当允许律师介入,时间节点可以参照刑事诉讼的介入节点,即监察委员会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之日起,被调查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仅仅是根据现有公开资料,对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进行的可能性探讨及学术分析研究,文中观点和措辞可能有偏颇、谬误之处,以后将根据公开资料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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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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