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征兵政策宣传

      2016年夏秋季征兵时间为7、8月份开始征兵,9月1日批准入伍,9月30日征兵结束;根据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两年,即退伍时间为八月底九月初。

      一、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一)经济帐

      1、津贴费:目前部队第一年义务兵每月津贴费为630元,第二年每月为730元,下士每月工资约4200元,中士每月工资约5600元,上士每月工资约6700元。

      2、减免学费标准: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的标准,领取义务兵优待金。参照2015年宁化县优待金发放标准,城镇义务兵每年为8100元左右,农村义务兵每年为10400元左右,并根据当地人均收入情况,逐年增长。

      4、退役金: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依法领取的国家一次性退役金和退役费,服役满2年11000元、满5年40725元、满8年71190元、满12年138810元。士官还可领取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医疗保险,服役满5年25072元、满8年44420元、满12年69365元。

      5、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宁化县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义务兵为15000元,每多服役一年补助金增加约5%。

      6、一次性优待奖励金:对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其中,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 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其优待金发放单位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其标准不低于:①被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0%;②荣立二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60%;③荣立三等功的,为当年优待金的30%;④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为当年优待金的10%。五是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例如:当2年义务兵经济收入:普通义务兵63000-70000元;大专义务兵约85000元,本科义务兵约90000元;

      转改士官退役后经济收入:下士(服役5年)总收入约28万元,中士(服役8年)总收入约51万元,上士(服役12年)总收入约94万元。大学生士兵在此基础上增加2-3万元。(参加省军区部队工资标准估算)

       (二)政治帐

      1、受到社会尊重,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依法享受军人、军属待遇。应征入伍的公民在服役期间立功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地方人民政府可按立功等级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还可授予荣誉称号。

      2、应征公民服役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①原租赁的公房,在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②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③入伍前是农村居民的,原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应当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④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⑥入伍前办理的各类执照,服兵役期间免予年检,执照有效期按义务兵服役期顺延;⑦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其家属优先照顾;⑧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其家庭。

      (三)成才帐

       1、当兵到部队后,可以入党、转士官、考军校、提干保送入学,在部队成就事业,建功立业。入伍后,工作突出,政治、军事全面过硬,可入党;工作成绩突出,服役2年后可选改士官;达到党员、骨干、年龄25周岁以内、立2次三等功等条件,可提干保送入学;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符合年龄要求,可报考军校;

       2、大学毕业生士兵直接提干标准条件: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应具备七个基本条件:一是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二是中共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三是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本一、本二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本三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四是截止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在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五是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本三录取毕业的,还应担任班长或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六是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止当年6月30日);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七是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3、参加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岗位招考有优惠政策:每年安排全省公务员(含政法干警)招录拿出10%,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其中下士、中士、上士笔试成绩分别加3分、5分、8分。国有企业招聘安排15%、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安排15%,用于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除享受退役士兵加分政策外,再另加5分。大学生士兵退役2年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次。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

      4、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研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退役大学生士兵自主创业有优待: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创业担保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6、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入)学规定:应征入伍服义务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直接获得学分。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退役后完成了高职学业准予毕业的,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实行招生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翌年毕业生,已取得规定学分,可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四)前途帐

       1、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士官服现役满十二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应征公民退出现役后,原单位应当给予办理复工、复职;原单位编制已满或者撤销、倒闭、合并不能安排工作的,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由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接收单位应当为退役士兵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享受相应待遇。

      2、退役士兵创业优待: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士兵,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余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3、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政策:一是养老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回城镇原籍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障。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医疗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是工伤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四是失业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二、今年新兵征集的基本条件

      1、年龄:男青年为2016年年满18至22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放宽至24周岁。女青年为2016年年满18至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

      ○研究生:17至24周岁(1992.1.1-1999.12.31出生的);

      ○本科生: 在校生、毕业班生:17至22周岁(1994.1.1-1999.12.31 出生的); 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17至24周岁(1992.1.1-1999.12.31出生的);

      ○专科生: 在校生、毕业班生:17至22周岁(1994.1.1-1999.12.31出生的); 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17至23周岁(1993.1.1-1999.12.31 出生的);

      ○高校新生:17 至 21 周岁(1995.1.1-1999.12.31 出生的);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 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17至21周岁(1995.1.1-1999.12.31出生的); 其他:17至20周岁(1996.1.1-1999.12.31出生的);

      ○初中生:18至20周岁(1996.1.1-1998.12.31 出生的)

      2、身高标准:男青年的身高为160厘米以上;女青年身高为158厘米以上。

      3、体重标准: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4、视力标准:大学生右眼不低于4.6,左眼不低于4.5;高中毕业生右眼不低于4.7,左眼不低于4.5。

       三、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区、市)的,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大学在校生既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应征。批准入伍时间统一为2016年9月1日,新兵的兵龄一律从9月1日起算。

      四、应征入伍程序

      (一)参加兵役登记;(二)参加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三)参加体格检查; (四)接受政治审查;(五)办理入伍手续;(六)接受检疫复查。

       五、法律责任

      《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规定

      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主 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的; (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五)拒绝或者不按规定落实有关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的; (六)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违法办理录(聘)用、出国出境、升学、晋级、晋职、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格检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二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三年内不得录(聘)用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第三十五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三)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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