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三 第三章 计划生育
解放后,宁化县大力宣传优生,倡导优育,禁止近亲结婚,加强妇幼保健,提高人口素质。县有妇幼保健站、卫生防疫站,乡有妇幼所、防疫员,村有接生员,全县先后基本实现新法接生。计划免疫、幼儿教育更得到人民政府和社会的重视,1983年后,“四苗”有效接种率上升到85%以上,托儿所、幼儿园也越办越多,越办越好。
3-19 | 宁化县若干年份优生优育情况表 |
年 份 | 新法接生 | 婴儿破伤 | 孕产妇死 | 托儿所、幼 | 入托入园 |
1958 | 90 | ||||
1961 | 67.31 | ||||
1963 | 70.4 | 2.05 | 1 | ||
1966 | 61.2 | 3.69 | 16 | ||
1974 | 68.3 | 3.37 | 6 | ||
1976 | 69.5 | 2.56 | 7 | ||
1978 | 74.5 | 2.04 | 8 | 33 | 890 |
1980 | 86.5 | 0.42 | 7 | 90 | 2711 |
1982 | 95.21 | 0.78 | 4 | 130 | 4163 |
1984 | 95.37 | 0.49 | 4 | 174 | 4322 |
1985 | 95.99 | 0.17 | 2 | 177 | 4322 |
1987 | 95.6 | 0 | 215 | 5820 |
附:宁化县计划生育奖惩规定
[nextpage]
节育、绝育免费规定 计划生育刚一开始,免费发放避孕药具,为实行计划生育而就诊的挂号费、医药费、四项手术费全部免费,手术后按人补助一定金额的营养费和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工资照发(农民工分照记),对节育事故和并发症,给予免费治疗,或因孩子遭意外,要求再生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1979年起,对只有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第二个孩子的夫妇,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发给《独生子女证》及奖金或奖品:自出生之日起,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4元,也可一次发给,但最多不超过300元;小孩出生56天内办领证者,享受4个月产假;独生子女如到14周岁才办领证者,只发证不享受保健费。
独生子女的入托、入学、就业、就医优先照顾。农民独生子女的待遇享受,一般与干部、职工基本相同,并分给两份自留地,对领有《独生子女证》而丧失劳动力者,由乡、村负责照顾。但享受上述优待后又生第二个孩子的(不含符合照顾生第二胎条件的),要追回一切奖励费用,并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实行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对实行晚婚的国家干部和职工,结婚时按规定的婚假增加12天;实行晚育的,分娩时按规定的产假增至4个半月,不影响生产奖和全勤奖。农村晚婚、晚育的奖励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条件决定。
特殊照顾规定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的处分规定 1982年县政府计划生育实施办法重申:一、城镇生二胎征收社会抚育费800元,三胎1500元,四胎2400元,一次交清;农民三胎征收800元,四胎及以上者每胎征收1000元。二、干部、职工超生育取销产假,年内不评奖,未扣清抚育费前不分享福利待遇,五年内不提干提拔,不入党、入团,不评先进,影响一次调资。非婚生一胎罚款300元,自己有一个孩子又抱养一个罚800元,生孩子卖者没收其所得。三、干部、职工不实行计划生育,经多次教育不听劝阻者采取三停(停职、停薪、停奖金)一限(限期落实节育)。三停后仍坚持超生,予以党内行政纪律处分,领导从严。四、非法为人取环者罚款500~1000元,被偷取者罚款300~500元,殴打计生干部与积极分子者罚款300~500元,触犯刑律者,依法惩处。
- 上一篇:第三节 晚婚晚育[ 01-12 ]
- 下一篇:卷四 农业(种植业)[ 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