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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第三章 计划生育

2010
01/12
16:55
《宁化县志》

 解放后,宁化县大力宣传优生,倡导优育,禁止近亲结婚,加强妇幼保健,提高人口素质。县有妇幼保健站、卫生防疫站,乡有妇幼所、防疫员,村有接生员,全县先后基本实现新法接生。计划免疫、幼儿教育更得到人民政府和社会的重视,1983年后,四苗有效接种率上升到85%以上,托儿所、幼儿园也越办越多,越办越好。

3-19

宁化县若干年份优生优育情况表

 

 

年 份

新法接生
%

婴儿破伤
风发生率

孕产妇死
亡率(万分之一)

托儿所、幼
儿园班数

入托入园
人数

1958

90

 

 

 

 

1961

67.31

 

 

 

 

1963

70.4

2.05

1

 

 

1966

61.2

3.69

16

 

 

1974

68.3

3.37

6

 

 

1976

69.5

2.56

7

 

 

1978

74.5

2.04

8

33

890

1980

86.5

0.42

7

90

2711

1982

95.21

0.78

4

130

4163

1984

95.37

0.49

4

174

4322

1985

95.99

0.17

2

177

4322

1987

95.6

 

0

215

5820


附:宁化县计划生育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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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育、绝育免费规定  计划生育刚一开始,免费发放避孕药具,为实行计划生育而就诊的挂号费、医药费、四项手术费全部免费,手术后按人补助一定金额的营养费和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工资照发(农民工分照记),对节育事故和并发症,给予免费治疗,或因孩子遭意外,要求再生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1979年起,对只有一个孩子、保证不再生第二个孩子的夫妇,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发给《独生子女证》及奖金或奖品:自出生之日起,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4元,也可一次发给,但最多不超过300元;小孩出生56天内办领证者,享受4个月产假;独生子女如到14周岁才办领证者,只发证不享受保健费。

  独生子女的入托、入学、就业、就医优先照顾。农民独生子女的待遇享受,一般与干部、职工基本相同,并分给两份自留地,对领有《独生子女证》而丧失劳动力者,由乡、村负责照顾。但享受上述优待后又生第二个孩子的(不含符合照顾生第二胎条件的),要追回一切奖励费用,并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实行晚婚、晚育奖励规定  对实行晚婚的国家干部和职工,结婚时按规定的婚假增加12天;实行晚育的,分娩时按规定的产假增至4个半月,不影响生产奖和全勤奖。农村晚婚、晚育的奖励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条件决定。

  特殊照顾规定  1982629县府[宁政(82)41号通知]重申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规定:因特殊情况,可以照顾生二胎者,要由个人申请,医院证明,单位审查,县计划生育办批准(农村由公社批准),实行计划安排,但胎次间隔至少4年。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的处分规定  1982年县政府计划生育实施办法重申:一、城镇生二胎征收社会抚育费800元,三胎1500元,四胎2400元,一次交清;农民三胎征收800元,四胎及以上者每胎征收1000元。二、干部、职工超生育取销产假,年内不评奖,未扣清抚育费前不分享福利待遇,五年内不提干提拔,不入党、入团,不评先进,影响一次调资。非婚生一胎罚款300元,自己有一个孩子又抱养一个罚800元,生孩子卖者没收其所得。三、干部、职工不实行计划生育,经多次教育不听劝阻者采取三停(停职、停薪、停奖金)一限(限期落实节育)。三停后仍坚持超生,予以党内行政纪律处分,领导从严。四、非法为人取环者罚款5001000元,被偷取者罚款300500元,殴打计生干部与积极分子者罚款300500元,触犯刑律者,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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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伍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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