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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杨水莲

    内容摘要:生态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的“点源”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艰难进程中,检察机关做了许多有益尝试。本文拟以基层院的司法实践为基础,分析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的共性问题,围绕检察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延伸思考环境公益诉讼,探索构建生态文明法治化的整体框架。


  关键词:生态文明  检察  法治化  公益诉讼

    “我们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既要为当代发展着想,更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习近平

  汉语“文明”一词,最早出现在《易经》中,曰:“见龙在田,天下文明”。文明之于生态,指的是社会状态的开化和进化程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也多次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将环境保护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可见,资源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们党的重要关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所作为,是具有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

  一、简述---当前生态资源领域刑事案件的办理现状

  宁化县地处武夷山东麓,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县,森林覆盖率高达73.4%。已探明的矿藏有钨、稀土、锡,萤石等33种,矿点116处。生态旅游资源丰富,是“候鸟回迁、鸳鸯戏水”之圣地。然而,在经济始终高速度增长的大背景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生态环境付出了较为惨重的代价。从司法层面看,突出表现为:

  1、矿产资源锐减,非法采矿频繁发生。宁化县丰富的矿产资源受到了不少不法分子的觊觎,为了丰厚的利润不断向“红土地”伸出“黑手”。江西、龙岩等地外来人员进入境内探测矿产资源储藏,随后拉拢当地村民共同开采。2010年来,我院共审查逮捕非法采矿案件19件26人,审查起诉非法采矿案件26件35人,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非法采矿导致地表植被破坏殆尽,土地盐碱化造成表皮寸草不生,整座山体千疮百孔。此外,采矿过程往往需要借助草酸、硫酸等药液毒素,当山体中的矿产被盗挖后,原先注入的药液毒素仍深藏土层,对土壤和水质造成持续性污染,生态坏境多年难以恢复。
 
  2、水土流失严重,毁林案件屡禁不止。2010年来,我院共审查起诉失火,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林业资源案件162件219人,其中重特大案件约占19.6%。破坏林业资源案件,往往带来严重后果,小型泥石流、塌方现象频发,部分乡镇出现大型泥石流、山体滑坡情况。例如2012年查办的谢某滥伐林木一案,该案造成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被滥伐91.76立方米,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极大隐患。由于植被大面积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河龙乡沙坪路段山体滑坡,发生大型泥石流,最终该路段整段塌方,造成8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3、环保观念缺位,水源污染问题突出。作为一种新生文化,环保观念树立和普及尚须时日。环境保护自觉性还远远不够,环境保护法规未能得到有效全面实施。生活、工业污水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直接排入主河道。近五年来,我院控申部门收到该类举报材料33份。办案中发现,某些排污单位为了经济利益以消极的态度对待环境保护,执法部门来检查时才开启污染处理设备,执法单位一离开就将设备关闭,超标排污甚至偷排问题相对突出,这也是造成“年年立法、年年治污、年年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实践---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环境问题严峻的今天,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无疑成为了最佳选择。检察机关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参与者,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一)合理定位,发挥主观能动性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

  应该看到,发达国家一两百年陆续出现的生态问题,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内集中爆发,且呈现结构性、叠加性、复合性的特点。生态文明建设压力继续增大,形势依然严峻。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代表一种监督、制约的力量,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我院结合客家文化的保护与开发、旅游景点与历史风貌的维护,主动思考、科学谋划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相继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加快建设闽赣边界中部工贸旅游强县服务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具体部署,为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司法指导。

  (二)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

  严厉打击国土资源领域、林业资源领域、水流资源领域等破坏环境犯罪,保持对对盗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采砂、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危害生态多发性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探索建立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快从重打击。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环保监管领域制度不健全问题,积极向有关单位提出对策建议,努力促进监管制度完善。2013年,我院《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保护的检察建议书》促成有关部门联合整改,该检察建议也获评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优秀检察建议。

  (三)惩防结合,积极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

  从司法实践看,能源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事件背后,往往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循私利、监管不到或者缺位问题,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惩治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中,我院立案侦查环境监管、土地和矿产资源审批、出让等环节职务犯罪案件9人。同时,依托法律监督的“身位优势”,发挥对环境法治文化的宣传推动作用,开展环境保护专题讲座20余场次,利用乡镇庙会开展法治宣传50余次,着力培养公众对环境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期间,反渎部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周边河流水源长年浑浊、水质污染严重,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等问题介入调查,协调解决了宁化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设施闲置的问题。

  (四)健全机制,不断夯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合力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走法治化的综合治理道路。为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条块分割、各自为战问题,我院积极探索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多元化格局,不断健全联动执法机制。一方面,夯实机制基础。健全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与林业、环保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共用,共同构筑生态建设保护屏障。另一方面,提升联动成效。设立夏坊采育场巡回检察联络室,目前已接收并处理环境污染线索5条。针对辖区内森林失火、故意毁坏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资源刑事案件开展“补植复绿”工作。经与公安、法院、环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办理的“补植复绿”案件进行检查验收,督促补种林木近1万余亩。

  三、探索---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机制设计实现自觉补位

  纵观域外,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都被视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各国法律均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相当的空间。如法国民诉法规定:“检察院得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于法律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代表社会。”

  在我国,民事诉讼以“有无直接利害关系”为标准排斥了一般社会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权,这实际上导致了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发生时,找不到合适主体起诉。可喜的是,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学界对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存在不同声音,但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许多成功尝试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新的实践素材。总体来说,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涵盖了几下几种方式。

  1、直接起诉。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对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直接起诉,这主要适用于环境侵害中受害方不明确或受害方不愿起诉的情形。优点在于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更利于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角度解决此类争端。
 
  2、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支持受损害单位向法院起诉,如受害者较多或受损单位不知采取何种手段的,可以支持其向法院起诉。这主要适用于环境侵害中受害方比较明确,但其缺乏必要的法律经验来完成其诉讼过程的情形。

  3、督促起诉。是指对于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用法律手段如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当事人起诉,防患于未然,此类方式的显著优点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同时降低了诉讼成本。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为载体在环境领域行使法律监督权,是对侵害环境公益违法行为进行防范和制裁的有效途径。排放废水、废尘、废气及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案件,对生态环境的威胁、破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危害结果可能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呈现,这类案件专业性强,受害者往往无法完成证据收集开启诉讼模式。在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从大局出发,自觉补位,探索公益诉讼制度,无论从公共利益代表人,还是从公诉权、监督权的角度出发,都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当然,检察机关应当本着保护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处分权受限原则、诉讼地位和权力对等原则、最后与最佳救济原则,把握诉与不诉尺度,合理运用诉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实现公益诉讼规范化管理。

  四、结语---对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期许与展望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是实现“中国梦”的重大举措。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责、落实为民宗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政治责任。我们将进一步选准切入点,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提高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加快生态文明法治化进程。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贯彻 “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要求,打造天蓝、山清、水秀、土固的安居乐业福地,正成为检察机关的自觉行动。

  (本文获宁化县“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主题征文优秀论文二等奖,作者单位:宁化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