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的价值不能仅惩罚失信人,而是帮助失信人修补“诚信”
在最近的几年里,我们看到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维权难和立案难”的两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而这两种现象都基于了一个很特殊的环境下产生的,那就是基于P2P网络借贷中介服务、消费金融、小贷平台、分期金融、互联网贷款等金融消费者利用自身的个人信息和信用的贷款环境产生的因素。
而就是目前这种很特殊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和相关法律的不配套导致了很多金融消费者在遭受非法的催收团伙恶意侵权后无法正常的“维权”,甚至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在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却“立案”难的问题频发,而这两种现象的产生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性。
因此,多名知名普法媒体人多次在自媒体平台呼吁尽快完善相关法案,帮助金融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但是至今我们看到回馈的效果甚微,甚至很多金融机构和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利用现在的“征信”市场环境把饱受残害的金融消费上传到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到了金融消费者以后的生活。
征信系统不能一棍子打死金融消费者,适当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很重要
关于目前的征信的传闻很多,但是我们听到最多最严重的是金融消费者因经济问题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消费者被金融机构上传到征信系统以后影响金融消费者生活的问题是最多的,而我们也很关注这样的一个环节的出现。
知名媒体人徐亮表示:征信系统只是记录中国公民个人诚信行为的系统,而不能利用征信自身存在的“价值”影响到金融消费者的日后生活,如果是金融消费者因经济问题无法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将金融消费者上传到征信系统上导致金融消费者找工作难、甚至导致金融消费者自己的公司破产或无法找到创造经济条件更好的工作,那么这就意味着金融消费者永远无法履行相关义务。
说白了,征信系统创造最好的价值是让中国公民遵守诚信,而不是将一些逾期的金融消费者“一棍子打死”永远成为一个“失信人”,那么这样的征信系统和“刽子手”有什么区别呢?
其实,我们认为,征信系统的存在有利于诚信价值的发展,而“诚信价值”的发展首先是离不了中国公民存在的“价值”,如果我们将征信系统比喻成一个大的经济体,那么这样的经济体应该适当的宽容失信人存在的价值,主要的是,征信系统如何帮助这些失信人去修补“失信”问题,而不是中国公民一旦出现在“失信”的系统里就无法正常的生存,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价值都被“剥夺”。
关于“征信”会不会影响“失信人”的日常生活,是否剥夺“失信人”在失信以后去创造价值大的经济环境弥补和履行相关的义务,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征信系统应“宽容”失信人,让失信人能得到创造价值更大的生活条件有利于失信人在失信以后“弥补和履行”
说白了,金融消费者因“征信”问题的存在无法找到相关价值高的工作的话,那么金融消费者还是无法正常的履行还款的义务,而如果征信系统适当的宽容,让失信的金融消费者能找到价值高的工作,那么金融消费者能更快的履行还款义务,这才是征信系统存在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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