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民工安“薪”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在实践中行之有效地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措,将正式作为法律规范来落地实施。《条例》的正式出台,为保障农民工权益补上了最重要的短板,为根治欠薪这个顽疾开出了灵丹妙药。本期,让我们结合《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宁化县法院已判决和调解的案例,来解读关于欠薪的“罪”与“罚”。 拒不履行判决跨省异地拘留 2017年3月起,张某、金某等23名农民工受雇于温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加工厂从事服装加工工作。2018年4月,经结算,温某欠张某、金某等23名工人工资共计86648元。张某、金某等人多次催讨未果,于2019年2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调解,温某承诺在2019年8月30日前将所拖欠的工资款全部付清,但之后并未支付。 无奈之下,张某、金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产进行查控,但温某未履行债务也无法取得联系,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并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正当执行案件陷入僵局的时候,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干警反映:温某原在宁化某中学就读的儿子,近期转学去了外地。 获悉这一线索后,执行干警立刻前往该中学调取温某儿子的转学资料。果然,温某的儿子已转学至江西省宁都县某中学,转学材料中载明了温某在该地的居住地址。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温某在江西宁都境内的某工厂上班,于是执行干警决定进行跨省拘传。 2019年12月13日,在江西省宁都县警方的配合下,执行干警成功将温某强制拘传到宁化县法院,同时划扣温某在工厂的工资,并要求工厂协助法院,将其今后的工资转至法院执行账户。 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常采用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等方法和手段,确保顺利执行判决。而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辟绿色通道 助力讨薪维权 李某良曾开办一家鞋厂,雇请张某等26名农民工为其从事制鞋工作。2018年间,因经营不善,拖欠了张某等26名农民工工资40余万元。 李某良分别出具欠条交由他们收执,但到期后李某良未按约支付欠款且失去联系。为此,张某等人多次找劳动部门协商解决,但因李某良开办的鞋厂未进行工商登记,劳动部门无法处理。随后,26名农民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良支付工资。 宁化县法院受理这26起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后,迅速启动涉民生案件速调速裁程序,开辟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立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案件全部调解结案。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李某良名下所拥有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李某良名下有一栋房屋被政府征收,补偿了三套安置房,执行法官立即将上述房屋进行冻结。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法院迅速启动房产拍卖抵债程序,依法对李某良的房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 2020年2月,执行局成功拍卖成交了上述安置房,获得拍卖款的第一时间,通知26名农民工来法院领取案款。 说法:当你被恶意拖欠工资的时候,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部门,他们会依据劳动监察保障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且责令支付工资,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或者是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民事判决,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官看《条例》 重点1: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条例》的实施将有效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宁化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赖征源:《条例》专门设立专章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应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单位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等。 这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工资的清偿责任,要求对工资支付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其中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同时还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可以说,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先予代发或垫付,防止了工程在转包、分包后出现的工资无法及时兑付的问题,对总承包公司有更强的约束力,促使总承包公司在选定分包人、转包人上更加审慎,进而有效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出现。 重点2:针对农民工讨薪时的举证难题,《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也为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法官赖征源: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要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实行实名制管理,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发生拖欠工资之后的证据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条例》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对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为农民工依法维权。 后 记 良法更须善治。《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准确厘清‘欠薪’与普通的民事债务纠纷的界线,降低‘恶意欠薪’的追责门槛;进一步规范了劳动用工薪金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成本……”让各个有关部门落实责任,让条款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让法规如同“悬头利剑”,久久为功。 知法懂法才能够用法,各部门要做好相关法规的普及,用送法上门的方式,将法律知识送到工厂、工地、社区等地,让农民工朋友明白自己拥有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权。要充分发挥好工会组织权益维护的作用,多方配合监督政策的落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林馨怡 许志 赖丽华 王飞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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