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关于违反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措施 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宁化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关于违反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措施
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风险告知书
全县市民朋友们: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全力实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为了让全县市民朋友们了解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有关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阻碍有关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
2.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公务的,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逃避隔离等,将涉嫌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4.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防控措施要求,虽然自身不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不听劝阻仍然参加各种聚集活动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5.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妨害人民政府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令,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如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望全县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防控指挥部公告的规定,共克时艰,合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宁化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 上一篇:重磅!三明市政府发布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二条措施![ 02-05 ]
- 下一篇:宁化水茜张坊村:防治疫情走访孤寡老人两不误[ 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