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政策、改善服务、优化环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提高民间投资比重,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8〕12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3号)精神,结合《三明市开展“六最”营商环境对标活动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明委办发〔2018〕13号),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全面落实民间投资平等市场主体待遇
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禁止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行为,各级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附加条件,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下更大力气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门槛,进一步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隐性障碍。落实福建省促进社会领域投资政策措施,抓紧解决健康养老、医疗康复、技术培训、文化体育等领域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高、互为前置审批等问题,进一步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形成多方参与、多元供给格局,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卫健委、民政局、教育局、文旅局、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衔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松绑,为民间投资破除各种关卡,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决取消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完善“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的并联审批机制,推进并联办理、联合评审。落实福建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最大限度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推行“互联网+行政审批”服务模式。加快对接完善闽政通APP,进一步提升网上办事大厅功能,推行审批材料电子化应用,促进项目审批事项网上申请、网上补件、网上查询、网上办结。加快推进全流程网办和智能审批,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推广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各个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整合更多涉及企业的证照与营业执照,积极推进“多证合一”。加快推进企业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完善企业便利注册和简易退出机制,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健全完善“两单两库一细则一平台”,实现“双随机一公开”市、县全覆盖。推行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规范对民营企业执法行为,最大限度避免因不当执法给民营企业产品信誉和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一)加大企业信贷支持。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优化授信管理和服务流程,开发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权利质押融资产品,实施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加快建设普惠金融体系。着力解决对企业抽贷、压贷、断贷等融资难题,增强民营企业金融资源可获得性。积极开展企业按揭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放贷力度,满足成长型企业资金需求。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充分发挥三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推进“银税互动”、银信合作、银关合作等,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责任单位:人行三明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税务局、金融监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培育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比例风险分担担保(再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和保证金存缴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其承保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并给予降低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取消担保机构保证金,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延长代偿宽限期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扩大“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占比,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尽量给予续贷支持。对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引进金融高级人才、处置不良贷款等方面给予奖励扶持。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扩大各级政府企业应急资金规模,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对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根据其实际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贷款风险分类等级。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银保监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按照“先小后大、先易后难、先内后外”的思路,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上市、挂牌,募集发展资金。重点推动小微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进行股权托管和转让交易,并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合规风控的前提下,为挂牌小微企业提供资产证券化业务等金融服务,提高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效率。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强债券融资,探索发行专项企业债、项目收益票据、绿色票据、并购票据等创新型债务融资品种,为小微企业做强做优提供债券融资支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示范、杠杆效应,引导股权投资机构、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我市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银保监局、人行三明中心支行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措施。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全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1.5%降至0.5%,失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原已下调的基准费率标准不变。允许困难企业按规定申请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高于12%,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或暂缓缴存公积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降低企业用地用电成本。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鼓励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支持企业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加大优化盘活处置力度,拓展招商引资用地空间。鼓励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相关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的,支持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地,减轻企业一次性支付土地费用成本的负担。推进售电侧改革,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物价局,国网三明供电公司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清理各类拖欠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落实各类拖欠资金清偿责任。规范建设领域设立、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发现的违规设立、收取的各类保证金及时予以纠正。从立项审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等环节加强规范管理,建立长效监管、综合治理机制,清理与规范并重,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款产生。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持续拓展民间投资项目
(一)强化项目滚动接续。按照“五个一批”项目工作要求,围绕重点产业集群产业链薄弱环节,策划生成一批重点招商项目,特别要加大民营企业项目策划生成力度。对重点招商项目,专人紧盯,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强化要素保障,推动项目落地建设。开展各类民企对接专场活动,积极向民营企业推介一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公共停车场、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小流域综合治理、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教育等领域项目,重点对接一批完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上下游配套,以及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大项目、好项目。依托“6·18”工作机制,推动各种创新要素向民营企业集聚,扎实推进对接项目落地转化。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住建局、民政局、卫健委、教育局、生态环境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鼓励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运作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的通知》(明政〔2016〕33号)要求,进一步破除制约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障碍,切实保障民间资本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合作,持续做好民营企业PPP项目推介工作。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行为,为民营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机会,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拓展转型创新民营项目。鼓励民营企业进入“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制造等产业链长、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领域。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重点组织机械装备、冶金及压延、纺织、新材料、林产加工等行业龙头企业的招商对接和并购重组活动,引导对接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民企项目,进一步壮大产业集群。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为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补短板民营项目。加大政府投资力度,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吸引民间资本投资补短板项目。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补短板领域,鼓励国有企业牵头组织实施推进,待市场运营模式较为完善时国有资本适时退出,为民间资本提供发展空间。重点支持城市公共停车场、防洪排涝、生态保护、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补短板民营项目建设。建立完善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创新建设模式、融资模式、运营模式,保障民间资本进入后能够获得合理回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进一步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努力营造鼓励民间投资的良好氛围,大力扶持和发展民营经济,切实履行好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民营企业呼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主动靠前服务民营企业,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沟通交流。加快建设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各级各部门向民营企业做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承诺条件,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扩大民间有效投资,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具体抓手,是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重要支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鼓励民间投资的具体措施,全面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各项政策,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大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不断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持续壮大民营经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市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管单位:中共宁化县委宣传部 承办单位:宁化县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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