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三 民 政
2010
04/01
10:27
《宁化县志》
民国时期,县政府设民政科,乡(镇)公所设民政股,管理地方自治、行政区划、禁烟(鸦片)、社团组织登记、社会救济、赈灾以及保管贷放地方积谷、民事纠纷调解等事项,后期又增加地籍和户籍管理。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设内务科,管理地方治安、户籍、优待红军家属、动员参军等工作。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区、公社、乡(镇)设专职民政干部。1975年,改民政科为民政局,主管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拥军优属、接待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含移民、下放居民)、灾情救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以及社团登记、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地名管理和少数民族工作等方面的事宜。除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民族事务和殡葬习俗等部分另卷记述外,本卷还增述了扶持革命老区建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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