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第三章 审判
民国时期,据县司法处受案统计,民国19~38年(1930~1949年)共受理刑事案件808件,其中伤害案170件,妨害家庭案134件,盗窃案139件,杀人案86件,栽种贩卖吸鸦片案36件,抢劫案42件,脱逃案31件,贪污案22件,诬告案21件,嫌疑案19件,渎职案22件,盗匪案11件,诈骗案38件,妨害公务案12件,虐待案5件,行使伪币案4件,重婚案8件,通奸案2件,强奸案2件,伤害致死案1件,失踪案1件。
苏区时期,裁判部的审判工作围绕服从于革命战争这个中心。
解放后,在刑事审判中,确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确立并实行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审判监督、劳改监督和死刑复核等重要制度。
解放初,为巩固和加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家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刑事单行法律、法规。刑事审判配合土地改革运动,清除反动的残余势力和反革命分子,惩办一批抗拒土改的不法地主以及压迫和残害人民的恶霸,保障土改、社会主义改造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进行。
1957年之后的几年时间里,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出现有法不依、以言代法的现象,以至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和罪与非罪的界限,伤害一些无辜,致使政治、刑事案件激增,出现一些冤、假、错案,以后逐步得到纠正。
1960~1965年,刑事审判对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资财的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实行严厉惩处。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瘫痪,刑事审判改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执行。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审判工作有法可依,审判程序日臻完善。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审判依照两个法律,惩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
1983年始,执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重从快、严惩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集团、重大盗窃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七方面的罪犯,促进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1951~1985年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件、××××人,其中杀人X件、××人,强奸×××件、×××人,抢劫××件、××人,诈骗××件、××人,伤害××件、××人,盗窃×××件、×××人,其他××××件、××××人。1986年受理刑事公诉案××件、×××人,自诉案X件、××人,审结××件、×××人,结案率达98.5%。1987年受理刑事公诉案××件、×××人,自诉案X件、××人,审结××件、×××人,结案率达100%,在审结案中,盗窃案占××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