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第二章 检察
2010
03/30
09:42
《宁化县志》
1956年起由检察院承担监所检察。1958年贯彻全国劳改检察工作会议精神,采取“四就”(就地逮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判)的方法,对抗改、重新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先后召开6次奖惩大会,共起诉加刑××人;对于改造好,确有立功表现的犯人给予减刑3人、提前释放2人;同时在县看守所破获“人民党”反革命集团组织。
1959年2月~1961年8月,全县(含清流县)设3个劳改单位和1个看守所,对其逐步加强监所检察,确定专人专管,采取定期巡视的方法对各劳改单位和看守所检察41次。1959年特赦74名改恶从善犯人。
1962年上半年,曾一度放松对“三类”人员的检察,出现不服管教、盗窃、逃脱等现象。为此,检察院组织力量到劳改农场进行几次检察,起诉加刑17名案犯,有力地制止重新犯罪活动的发生,恢复监所正常秩序。此后对“三类”人员的改造和管教坚持正常的检察制度,促使犯人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重新犯罪案件显著减少,至1965年仅起诉加刑案件×人。同时对看守所进行3次清理,年底在押人犯减少到×人。1966年部分检察人员抽调搞“社教”,加之“文化大革命”开始,监所检察无力顾及。1979年恢复监所检察,随即对看守所进行3次检察,发现存在久押不决、手续不全、拘留超时限未处理等现象,经与县公安局、县中队和看守所共同研究清理,是年共收押犯人×××名,至12月底清理完××名;对凉伞岗劳改农场检察4次,共受理加刑案件×件×人,而后监所检察工作均正常进行。
1955~1987年受理“两劳”人员重新犯罪加刑案件×××起、×××人,起诉×××件、×××人,免诉××件、××人,不诉×件、×人,退补、积存、作其他处理等××件、××人,重新逮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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