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第二章 检察
2010
03/30
09:35
《宁化县志》
民国时期宁化县未设置专门的检察机关,刑、民事案件由当时县司法处处理,其检察职务由历任县长兼任。苏区时期设立工农检察部。解放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于
1957年7月,检察院内设秘书股、侦察股、三监(侦察监督、审判监督、劳改监督)股。
1959年2月,清流、宁化两县合并为清宁县,两县检察院也合并成清宁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地点设在宁化县城关(原城关公社旧址)。
1961年9月,清流、宁化两县分署,恢复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瘫痪。1967年8月检察院实行军管,停止业务活动。
1980年年底把起诉科、批捕科合并为刑事检察科,法纪科分为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原监所科改为监所检察科,设立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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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伍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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