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明创〔2016〕56号
2017年01月12日 15:53:55 来源: 点击数:

各县(市、区)双创办、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第二十四条精神,特制定《三明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2月30日

 

 

三明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参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资信良好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一)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二)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

三、申报材料

(一)《三明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材料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向所属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后,由市科技局汇总并会同市双创办审核,并在市双创办、市科技局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予以发放补助资金。

五、申报时间

补助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具体时间以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在认定文件下达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期两年。

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附件下载:

明创〔2016〕56号.doc

56三明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补助办法.doc

 

 

主管单位:中共宁化县委宣传部 承办单位:宁化县新闻中心

闽ICP备09010322号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编号:20090902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50424400003

电话/传真:0598-6824298 业务合作QQ:854786158 投稿信箱:zgnhzx0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