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做好双创期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人社〔2016〕363号
2016年11月02日 08:32:10 来源: 点击数:

关于明确做好双创期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人社〔2016〕36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双创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金融合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创新、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结合三明实际做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期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

2.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已办理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

3.在三明行政区域内依法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毕业5年内(含5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三明辖区内大中专院校(含高职、中职、技校等)毕业生可向创业所在地经办银行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创业贷款;其他创业人员可向创业所在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贷款。

(三)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经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差额部分由贷款申请人承担。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时限为2016111日起20171231止。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

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

(一)贷款资格审核。贷款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婚姻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基本申请材料(以下简称“基本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担保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前往创业所在地经办银行(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贷款资格审核。经办银行要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并在《三明市双创期间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初审情况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

(二)贴息资格申请审核。通过银行贷款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携带《三明市双创期间创业担保贷款初审情况表》及基本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前往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在城区创业的申请人到创业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进行申请;在乡镇创业的申请人到创业所在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申请。人社部门基层组织要指导申请人填写《三明市双创期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申请审批表》(附件2),对申请人的贴息资格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申请人通过初审后到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进行贴息资格的复核。各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对申请人的贴息资格要认真复核并签署意见。

(三)贷款申请审批。申请人携带经办银行审核通过的《三明市双创期间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初审情况表》、人社部门贴息资格审批通过的《三明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以及基本申请材料原件、复印件,担保材料原件、复印件等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申请审批事项。申请人和担保人已婚的需夫妻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经办银行在收齐申请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贷款的发放。

(四)贴息资金拨付。贴息资金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向当地财政局提出申请按季度预拨。市人社局负责收集汇总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双创资金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待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联合市人社局将贴息资金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各县(市、区)财政局与银行结算。

三、完善担保基金使用管理

(一)健全贷后跟踪和管理制度。经办银行应当加强对申请人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对申请人获得创业担保贷款项目的运行情况,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提高其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二)明确担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各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使用仍按原规定执行。担保基金继续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三)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要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发放回收情况,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担保基金存放的经办银行对创业担保贷款中产生的逾期贷款承担10%,剩余的90%由担保基金代偿。对于产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先行起诉,通过诉讼无法收回的,再由担保基金对90%的部分先予代偿。其他经办银行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自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贷款,确保逾期的贷款能及时收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各经办银行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协商解决落实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贷得出,收得回,用得好”。

1.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担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加强对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落实和监督检查,确保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积极为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落实有关奖补资金和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审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的资格;宣传政府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办法和贴息政策;定期分析创业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贴息资金的汇总和申请。

3.人民银行职责:负责牵头组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办法,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督促检查各经办银行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各经办银行贷款业务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经办银行职责: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按要求及时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的情况上报有关部门;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细则,向人民银行备案;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

(二)规范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量。要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贴息资格、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各经办银行要简化手续,细化操作举措,扎实做好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努力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三)简化审核程序,完善报告制度。各县(市、区)经办银行要在每季度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将《三明市双创期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情况统计表》(附件3)、《三明市双创期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人员综合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每季度次月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类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要进行复核汇总并报送市双创办。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惩处力度。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人民银行要加强协调配合,对虚报材料、骗取挪用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知涉及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仅适用于我市争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期间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从2016111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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