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闲置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创〔2016〕44号
2016年11月02日 08:31:41 来源: 点击数: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三明市闲置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创〔2016〕44号

 

 

有关县(市、区)双创办、经信委、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根据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文件第十条制定本办法。现将《三明市闲置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扶持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明市商务局

20161012

 

 

三明市闲置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扶持办法(试行)

 

一、基本申报条件

1.依法在三明市登记注册、在本市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属和市县共建产业园区中的国有企业;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能按规定向经信、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利用三明市区及市县共建产业园区中闲置的国有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等资源兴办产业、创办企业。鼓励上述场地业主对示范期内入驻企业减免租金费用,对示范期内每年度实际收取租金费用的40%给予场地业主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入驻企业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性生产、经营企业,并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及区域功能定位,能够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集聚;

2.入驻企业主要研发、生产、办公、仓储场所须在上述场地内,且自主经营、产权明晰;

3.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价格应低于周边市场价。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

3.《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2);

4.《入驻企业情况表》(附件3);

5.利用场地的土地证、房产证或相关产权文书复印件;

6.属租赁性质的,需提供场所承租合同及租赁发票复印件(合同期必须满1年及以上);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1.对符合上述扶持政策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经信委或市商务局提出申请,项目申报单位的纸质材料(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送市经信委或市商务局3份。联系人:许碧兰,136059838798271086;乐泽怿,138069668808271056

2.申报2015年度租金补助截止日期为20161031前;申报2016年度租金补助截止日期为2017331前。

五、评审程序

1.市经信委或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单位性质进行审核;

2.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由市经信委或市商务局委托当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市经信委或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审计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拟定专项资金扶持名单,在市经信委或市商务局和市“双创办”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经信委或市商务局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市经信委或市商务局下达资金。

六、监督与管理

1.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申请项目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对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扶持。

3.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4.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规定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七、其它事项

1.本次项目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的“双创”资金中列支;

2.本办法可从市“双创办”网站(www.smsc.gov.cn)下载;

3.本办法在国家五部委确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期内(2015-2017年)施行。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三明市闲置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扶持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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