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6关于印发《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创〔2016〕39号
2016年09月07日 11:57:29 来源: 点击数:

各县(市、区)双创办、经信局、人民银行市内各县(市)支行、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办事处、各有关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特制定《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明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

2016年8月5日

 

 

明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15〕8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金)。为规范市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和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贴资金、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金。(以下统称市风险补偿金)。规模暂定为5000万元,授权三明市财鑫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财鑫公司)统一核算、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三条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金融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以及向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在本市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市境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五条 市风险补偿金支持的对象和范围是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一年以上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三明分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为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发生的损失、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担保的风险补偿。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申报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基础上,以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基数,本年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部分按0.5%的比例给予补偿。

(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是指由政府委托的财鑫公司(甲方)、保险机构(乙方)、银行业金融机构(丙方)三方联合推行保证保险贷款工作,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以财鑫公司投入的保证金为后盾,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证保险为保障的合作贷款体系,项目采用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

(三)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申报期内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1倍(含1倍)以上,其中,为本市小微企业提供的银行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5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的比例补偿。

第六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金融办、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银监分局对县(市、区)协调小组和各银行业机构本部上报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依据。市财政局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市经信委牵头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核定和监管、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参与银行保险的承保保险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核定和监管。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银监分局协助相关部门对金融机构及参与银行保险的承保保险机构上报的小微企业贷款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风险补偿金的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要求申报。

(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按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进行。

(三)三明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三明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申报。

(四)2016年8月31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银行保险的承保保险机构和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补助申请,各申报单位要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经信委、市金融办按照分工会同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银监分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银行保险的承保保险机构和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测算补偿金额并提出补偿意见,在市双创办和市经信委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财政通知三明财鑫公司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参与银行保险的保险公司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或用于弥补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损失。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参与银行保险的保险公司等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违反规定的,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收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取消以后年度市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发放贷款,对因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适用本《办法》,同时,对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银监分局要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核定补偿资金,对审核把关不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每年的3月底前,由市金融办组织市审计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人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银监分局对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同时,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线索需实施责任追究的,将按程序移交市监察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时间(2015-2017年)。

 

 

主管单位:中共宁化县委宣传部 承办单位:宁化县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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