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委办发[2016]12《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明委发〔2015〕12号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2016年08月12日 15:50:42 来源: 点击数:

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明委发〔2015〕12号文件中

有关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市属驻宁各单位:

现将《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明委发〔2015〕12号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通知》(明委办发〔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县《中共宁化县委、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委〔2016〕38号)第十四条参照明委办发〔2016〕12号执行。

                          

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明委发〔2015〕12号文件中

有关内容的通知

 

明委办发〔2016〕12号

(2016年6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决定对《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文件中第十五条政策作如下调整:

明委发〔2015〕12号文件中第十五条“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按辞职规定办理。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加快……流动。”的规定修改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原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高级科研人员带领团队参与企业协同创新,并给予生活津贴补助。”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主管单位:中共宁化县委宣传部 承办单位:宁化县新闻中心

闽ICP备09010322号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编号:20090902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50424400003

电话/传真:0598-6824298 业务合作QQ:854786158 投稿信箱:zgnhzx0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