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创〔2016〕24号
2016年08月12日 15:42:42 来源: 点击数: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明创〔201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设立方案》(明政办〔2016〕35号)的通知要求,我们制定《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 三明市财政局

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18日

 

 

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推进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字〔2015〕106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运作宗旨。规范有序运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双创”基金)方式推动我市重要领域、重点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发挥好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和多种所有制资本相互促进作用,完善制度设计,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推进,推动解决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市场、技术等瓶颈制约。

第三条 基金运作原则。“双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带动全局”的原则合理运作。

(一)政策性。“双创”基金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稳增长、扩就业、经济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主要支持市场辐射力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

(二)引导性。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同时,要适度建立政府投资基金规模,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结合产业发展阶段性特点和要求,适时调整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的领域;对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及时退出。

(三)市场性。“双创”基金各出资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发起设立、投资管理、到期退出等按市场化原则规范有序运作。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和资金募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以财政资金引导设立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以三明市财鑫投资有限公司代表财政投资方出资;合作银行按不低于4:1比例出资配套资金。同时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基金)参与。

第五条 基金支持领域。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

(一)支持创业创新。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利于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具体投资对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增发、技术改造,以及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发展和重点人群创业、众创空间培育等,优先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升级、“6·18”项目对接成果转化、青年大学生创业、省(市)级技术中心等具有前瞻性与引领性的企业。

第六条 基金规模。双创基金总规模5-10亿元, 根据产业需求可适当增加规模。依基金投资的运行需要、各出资人出资比例,阶段性到位资金。

第三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基金组织架构。组建基金协调机构、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实际运作需要,可增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托管银行等机构。

基金协调机构。成立三明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风险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基金协调小组),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成员为市财政局、经信委、科技局、人社局、商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创办”,示范期结束后,由市财政局继续行使职能),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推进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协调解决基金运营管理中各类具体问题,为基金协调小组决策提供决策建议;

(二)负责审核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投资决策;

(三)负责定期向基金协调小组报告年度基金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四)督促落实筹集基金资金来源;

(五)牵头制定基金及子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六)开展“双创”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及考核评价。

第八条 政府出资人职责。 三明市财鑫投资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包括拟定基金设立方案,选择基金设立形式、运作机制、财政出资比例、让利措施;选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设定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与其他投资人共同签订基金章程,明晰各方责权利,按有关协议约定委派董事、监事等,依法依规参与基金内部治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人权益。

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发改委、市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旅游局、农业局、林业局、文广新局、人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双创”基金运作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各投资领域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需求;

(二)参与“双创”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三)协助做好“双创”基金以及子基金直接投资等基金项目的参股投资工作,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

(四)按职责分工推荐行业专家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 法人治理结构。“双创”基金实体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十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协调机构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双创”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负责收集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委托管理。基金法人机构应按基金协调机构的要求选聘基金运营机构,选聘的基金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三明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受托基金规模相应提高实缴资本(出资额);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管理团队稳定,至少有3名具备基金或信托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成功案例;

(五)承诺按受托管理的基金额度的一定比例出资,在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时,按一定比例同步出资;

原则上每个投资领域子基金由1家基金托管机构托管,若1家托管有困难的,也可委托多家机构托管;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费用。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基金章程或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承诺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和管理业绩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基金出资额的2%。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设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独立性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由行业专家、投资专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员共同组成。具体组织评审时根据项目类型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参与,评审小组人数由单数组成,其中行业专家及投资专家不少于半数,基金拟投资项目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机构。“双创”基金投资项目,由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的主体组织项目调查,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双创”基金董事会或股东会投资决策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托管银行。“双创”基金及子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双创”基金托管银行原则上需竞争性遴选后由基金协调小组确定,并由基金公司与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企业通过竞争性遴选后选择确定。

“双创”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银行运作规范,透明度高,业绩突出;

(二)在支持我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为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基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保管、资金配套等事务,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运作模式。基金的运作模式为直接投资或直接设立子基金投资中小企业股权,同时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设立子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产业转型、园区开发与发展,鼓励金融保险机构资金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一)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累计额原则上控制在基金净资产的10%以内,优质项目可适当提高投资比例但最高不突破20%。

(二)基金一般以母基金的形式通过设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设立青年创业天使基金等各种子基金

(三)“双创”基金设立子基金,应另行制定投资方案、具体实施细则,报“双创”基金协调小组通过后实施。

(四)“双创”基金可与国家、省市县以及区域范围内的其他基金相互合作,通过互相参股、联合投资等方式发挥合力,扶优扶强,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五)为保障政策性目标的实现,“双创”基金应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体系。

1.为加速优势产业的发展,打造优势产业集群,带动三明经济的全面发展,“双创”基金应加强对带技术、行业优势地位性质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2.为建立健全工业体系,做强做大相关产业链,促进三明地域经济发展、同时分散基金业务风险,基金可将不高于净资产30%的部分用于投资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的优质项目;

3.“双创”基金可收购拟上市、拟在“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和参与上市公司股份的定向增发。

第十七条 基金运营管理其他规定。“双创”基金运作管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参股子基金经营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创新基金的存续期限。

(二)“双创”基金及其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双创”基金拟投资企业原则上应为证照齐全、管理规范,有生产经营必需的营业场所和设备,有生产经营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有核心专利技术,产品具有市场潜力的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

(四)“双创”基金投资项目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投资推荐和基金运营机构市场化搜寻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预审等程序形成投资建议,提交基金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策后组织实施。

(五)“双创”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的各方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双创”基金出资比例。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退出方式。项目退出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通过首次公开上市(IPO),按资本市场公开交易方式退出。

(二)通过并购、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基金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按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价格。企业回购的,若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按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约定退出时,按约定价格退出。

第五章 基金收益分配、终止与退出

第十九条 基金每一年度或存续期结束时,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或承担投资亏损。基金税前年平均收益率(含预分配的红利)达到10%以上的,基金可将其应当享有增值收益的10%-2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奖励比例根据该基金管理机构的招商能力、业务管理水平、产业投资带动效应以及基金实际业绩确定。

第二十条 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市财鑫投资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本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从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六章 风险防控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严格审核把关基金投放;要建立基金投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要建立监管机制,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保障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严格的风控合规体系和内部管控制度,定期向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财务报表及投资进展、股本变化等情况,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内向基金协调小组报告。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双创”基金项目投资的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违规截留、挤占、挪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申请“双创”基金投资的企业,尚未取得资金的,自受理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资金申请,并列入不诚信名单;已取得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追回资金,自投资拨款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评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被投资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管理服务和评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双创”基金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双创”基金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基金投资项目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投资决策完成后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实施投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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