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商贸小微企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明创〔2016〕18号
2016年08月12日 15:40:26 来源: 点击数: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商贸小微企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创〔2016〕18号

 

各县(市、区)双创办、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根据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文件第二十条、四十、四十一条,制定本办法。现将《三明市商贸小微企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商务局

2016年5月7日

 

 

 

三明市商贸小微企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一、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所有申报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依法在三明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小微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能按规定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二)所有申报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6.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

二、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地产品品牌创建营销奖励

奖补条件:

1.企业整合归集我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资源,完成区域特色标志性母品牌创建,按照消费需求打造个性化产品,提高公众对我市地产品的认知度和美誉度,扩大市场占有率;

2.企业在示范期内完成10个品种以上地产品的新款包装设计,且示范期内新包装设计的品牌产品销售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给予200万元奖励;示范期内新包装设计的品牌产品销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给予追加10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三明市商贸品牌创建营销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

2.《三明市商贸品牌创建营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3);

3.完成10个品种以上地产品新款包装的证明材料;

4.年度销售额证明材料。

(二)商贸专业市场项目补助

奖补条件:

1.营运补助:对已建成的大型商贸专业市场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商家30家以上的,年补助30万元;每新增1000平方米且新增入驻商家10家的,增加补助10万元, 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投资补助:对已建成的大型商贸专业市场(建筑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商家30家以上),示范期内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市场管理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按示范期内投资额(不含土地、非物流车辆购置费用)的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三明市商贸专业市场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4);

2.《三明市商贸专业市场扶持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

3.市场规模(建筑面积、商家数量、工作人员等)证明材料;

4.年度营业额额证明材料;

5.项目建设情况证明材料;

6.项目完成投资证明材料(竣工结算报告、发票复印件等)。

(三)商贸物流企业项目补助

奖补条件:

对企业建设和改造物流仓储配送中心、产地预冷和集配中心、销地低温配送中心、冷藏仓储、低温运输车辆购置、冷藏配送专柜配置等商贸物流、冷链物流建设改造项目。按不高于示范期内投资额(不含土地、非物流车辆购置费用)3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1.《三明市商贸物流企业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6);

2.《三明市商贸物流企业扶持资金申请报告》(附件7);

3.项目建设情况证明材料;

4.项目完成投资证明材料(竣工结算报告、发票复印件等)。

三、申报程序

1.对符合上述扶持政策的项目,项目建设运营企业向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并将推荐项目上报市商务局。项目建设运营单位申报的纸质材料(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送市商务局3份。联系人:乐泽怿,8271016;黄寿生,8271027;陈纶,8271028;

3.申报截止日期第一批为2016年6月30日前,第二批为第2017年3月31日前。

四、评审程序

1.市商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单位性质进行审核;

2.“销售额”、“投资额”等指标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由市商务局委托当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评估;

3.市商务局根据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拟定专项资金扶持名单,在市“双创办”、市商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双创办”、市商务局等业务主管部门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

五、监督与管理

1.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市“双创办”、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申请项目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对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扶持。示范期内同个项目只享受一次申报补助;

3.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质量与进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4.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规定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其它事项

1.本次项目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的“双创”资金中列支;

2.本办法可从市“双创办”网站(www.smsc.gov.cn)下载;

3.本办法在国家五部委确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期内(2015-2017年)施行。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2.三明市商贸品牌创建营销奖励资金申报表

3.三明市商贸品牌创建营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4.三明市商贸专业市场扶持资金申报表

5.三明市商贸专业市场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6.三明市商贸物流企业扶持资金申报表

7.三明市商贸物流企业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三明市商贸小微企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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