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明创〔2016〕13号
2016年08月12日 15:37:39 来源: 点击数: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创〔2016〕13号

各县(市、区)双创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文件第四十六条,特制定《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4月7日

 

 

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引导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活力,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其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或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产生支出费用给予财政补助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 创新券申领和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双创办、科技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申领、审核、发放和兑现工作,市双创办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额度

第六条 创新券用于补助小微企业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临时租用试验用仪器设备,购买“创新助理”服务包、新产品检验检测、文献检索、科技查新、知识产权评估、创新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

下列内容不包括在内: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企业商事活动;

(二)企业财务审计等商事服务,企业上市辅导和商务法律服务;

(三)专利登记与维护、专利转让和购买的费用;

(四)各类职业证书、执业资格培训;

(五)其它未说明的企业商事或商务活动。

第七条 小微企业在2015-2017年度期间购买上述服务产生的各项费用均可申请创新券;

每家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申请额度为1万元~20万元,且最高不超过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

对已申请到福建省科技创新券的,不再重复予以补助。

第八条 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创新券补助,企业创新券申请额度依据当年申请补助总额进行调整。年度创新券资金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方式

第九条 申请创新券的小微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三明市注册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以下七类型的小微企业:

1.有效期内的省级科技型企业;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有效期内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4.有效期内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5.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6.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申请创新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购买服务的发票(收款收据无效);

(三)购买服务的合同或佐证材料(如检测报告、文献检索查新报告等);

(四)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属第九条第一款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填写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属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双创办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企业提出创新券申请金额进行汇总(见附件2),并加盖公章,于5月2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双创办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三明市双创办、三明市科技局官网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发放创新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获得创新券补助的企业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通过创新券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创新券申报资格、停拨或追回资金、列入资信“黑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三明市小微双创示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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