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创〔2016〕11号
各县(市、区)双创办、科技局、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17日
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小微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加快技术创新,积极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奖励2015-2017年度经批准设立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二)奖励2015-2017年度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对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国家地方联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3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三)申报对象在同一类奖励中不重复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的,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申报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隶属关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科技部门(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在地科技局会同经信局审核)提出申请,并附申报材料加盖公章。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双创办根据企业的申请,国家、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分类别和奖励标准进行汇总,填写三明市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提出申请拨付上年度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报告,连同申报材料于4月15日前报送市科技局办公室。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双创办对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拟奖励项目名单在市“双创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官网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奖励资金。
第六条 监督与管理
在奖励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被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并取消相关认定资质的,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经信部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获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双创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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