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明创〔2016〕10号
各县(市、区)双创办、市场监管(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现将《三明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7日
三明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激发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和创新动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取得实效,现结合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转变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1.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将由工商、质监、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的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的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今后,申请人只需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放宽小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小微企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不同地址设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允许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经营场所,应当将其营业执照副本放置于醒目位置。一个住所(经营场所)允许注册登记多个市场主体,允许小微企业按工位注册登记。
3.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及全程电子化登记。对新设立小微企业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优先保障存量小微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的更换申请需求。适时推出全程电子化登记,届时申请人足不出户便可办理营业执照。
4.放宽小微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允许公司股东用可以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支持小微企业股东以股权、债权、技术、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扩大出资途径和渠道。
5.放宽小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不得设置任何前置审批项目。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明确表述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进行核定。
6.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支持符合转型条件且具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着力推动“个转企、企改股、股上市”,促进小微企业提质升级。以“转得来、稳得住、做得大”为目标,促进我市小微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7.支持社区小微企业发展。推行社区小微企业家庭服务备案制度,小微企业在住宅小区内固定场所从事为社区居民服务的自行车修理、小家电维修、缝纫修补、疏通管道、卫生保洁等经营活动的,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只须向所属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备案。
8.支持小微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指导小微企业依法开展网络经营活动,做到网上亮明身份经营,提高交易成功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保障小微企业网店的权益,完善交易规则,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9.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工商部门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等职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融资服务。引导小微企业利用动产资源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公司制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融资。
10.引导小微企业诚信经营。指导小微企业自愿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增强小微企业诚信经营的自觉性,提升小微企业的信用系数。通过指导小微企业参与活动,使企业自觉做到遵纪守法、诚信履约、科学管理、高效经营、回报社会,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小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0.5万元的奖励。
11.支持小微企业商标品牌创建。指导小微企业提升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发挥商标品牌对小微企业、产业和区域发展的促进作用。在2015年至2017期间,小微企业被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被省工商局新认定的福建省著名商标,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被市工商局新认定的市知名商标,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商标,以指定国家的数量为奖励标准,指定10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奖励1万元,指定10个以下至5个国家或地区的每件奖励0.5万元,指定5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奖励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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