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中小微企业工业设计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创〔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信局、双创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有关精神,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第三十五条精神,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办公室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3日
三明市中小微企业工业设计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三明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第三十五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在三明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无其他不良或违法记录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奖励补助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并按其在申报年度内平台建设、设备引进、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获得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或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奖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机构、单位)和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单位),按其在申报年度内平台建设、设备引进、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
A.三明市中小微企业工业设计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B.项目实施单位承诺书(附件2);
C.项目实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D.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文件(证书)复印件;
E.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奖的证书复印件;
F.申报年度内平台建设、设备引进、软件开发、人员培训等运行情况报告、实际投入情况报告和相关的清单及票据复印件。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如为复印件的均需由当地经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审核人员签字。
2.汇总申报材料
A.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联合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注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个数、项目名称、申请奖励金额等)以及本单位审核意见;
B.企业申报材料(同上)。
3.申报时限
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1日。
(二)申报评审程序
1.市经信委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单位性质进行审核。
2.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由市经信委委托当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评估。
3.市经信委根据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拟定专项资金扶持名单,在市双创办、市经信委官方网站上公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双创办”、市经信委重新进行调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四、资金监管
(一)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的行为,市“双创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各县(市、区)政府及经信局应加强对项目质量与进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规定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项目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双创”资金中列支。
(二)对符合两项及两项以上资金支持的项目,只能就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对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扶持。
(三)本通知及附件可从市双创办网站(www.smsc.gov.cn)“申报指南”栏目中下载。
(四)本申报指南在国家五部委确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期内(2015-2017年)施行。本办法由市“双创办”、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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