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明创〔2016〕4号
2016年08月12日 15:30:04 来源: 点击数: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创〔2016〕4号

各县(市、区)双创办、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文件第四十八条,特制定《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办公室 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2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和规范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号)、《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就加快推进全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经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信委)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运营,依托区域产业集群、优势产业,能够为众多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创业场所。

第三条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按照“创办小微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总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四条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坚持多样化、多层次发展。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走特色化和集群化的发展路子,努力培育一批技术创新型和产业集群型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同时,顺应网络时代,构建面向人人的“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

第五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地址在本基地内,且运营1年(含)以上,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依托当地较大规模的产业集群或优势产业建立,有规范的基地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其中基地建设规划应有合理的区域、功能布局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发展规划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创业基地拥有不少于5人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50%(含)以上,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法律维权、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服务、融资等服务。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10亩或建筑面积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小微企业10户以上,且注册地址在本基地内,工业型小微企业占到入驻企业数量的50%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均可向当地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重点从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区域中筛选,负责组织本县(市、区)范围内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审核和推荐。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填报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5),行文上报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八条 申报时间。2015-2017年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组织做好辖区申报工作,于次年3月20日前将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市经信委。

第九条 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包括:运营单位基本情况、基地总体情况、入驻企业情况、基地运营及服务企业情况、未来发展规划)

(二)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附件1);

(三)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须核验原件);

(四)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复印件、须核验原件);

(五)基地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须核验原件);

(六)三明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七)基地工作人员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须核验原件);

(八)三明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业务统计表(附件3);

(九)开展服务企业活动情况(通知、照片等);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4);

(十一)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5)。

第十条 对通过初审的三明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机构,市经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将拟认定名单在市经信委和市双创办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根据公示结果,市经信委授予“三明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称号,并按照明委发〔2015〕12号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对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全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考核,对已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运营单位要积极主动服务基地内企业,完善制度,建立台账,准确掌握进入基地内企业的项目投资、招工就业、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并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开展服务活动总结,并以活动简报、信息等形式适时向所属县(市、区)经信部门报送服务工作情况。于每季度初5日内向所属县(市、区)经信部门报送《三明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季度报表》(附件6),县(市、区)经信部门汇总审核后,填报《三明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季度运营情况汇总表》(附件7),于每季度初7日内将汇总表和平台季度报表(含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经信委和市双创办。向县级经信、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市经信委。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管理,督促其按时报送报表,及时掌握各基地的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

1.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

2.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服务机构业务统计表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5.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情况汇总表

6.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季度报表

7.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季度运营情况汇总表

三明市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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