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 明创〔2015〕7号
2016年08月12日 15:22:44 来源: 点击数:

各县(市、区)双创办、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根据三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文件精神,现将申报2015年度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和通过省级备案或认定的科技孵化器。

二、资助办法

1.营运补助:科技孵化器在孵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10户以上的,年补助50万元;每新增2000平方米且新增在孵企业10户的,增加补助5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众创空间在孵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创业团队或创客达10户以上的,年补助30万元;每新增500平方米且新增在孵团队或创客10户以上的,增加补助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投资补助:2015年度,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进项改造,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按实际完成投资的20%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减免空间使用费(用房补助):符合条件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建和改扩建的空间减免使用费参照周边市场价,新建的空间年补助上限100万元,改扩建的空间年补助上限50万元用房补助。

三、申报材料

1.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2.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或备案证明;

3.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用房证明;

4.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及创客与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签订的入驻协议及安置平面图;

5.申请投资补助的,需提供实际支出发票(各营运单位需对所营运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开支专账处理);

6.申请减免空间使用费的,属租赁性质的,需提供场所承租合同、入驻企业户数以及周边类似空间承租标准。

四、申报程序

1.符合资助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在2015年12月22日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申报单位未按期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各县(市、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于12月23日前报送市科技局工业科,联系人:游晓军,联系电话:8590851。

 

附件:三明市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2月17日

 

 

主管单位:中共宁化县委宣传部 承办单位:宁化县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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