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明创〔2015〕5号
2016年08月12日 15:21:50 来源: 点击数:

各县(市、区)双创办、发改局: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发〔2015〕12号)文件第二十五条,制定本办法。现将《三明市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三明市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一、奖励对象

2015-2017年度(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且注册地在三明市辖区内的中小微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申报条件

1.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通知文件,取得“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同意该公司股权挂牌交易的通知书。

2.企业类型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其中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收入数据为准,资产总额以审计报告中最近一个时点的数据为准,从业人员以法律意见书或挂牌交易说明书中明确的数据为准)。

三、申报程序及时限

1.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各县(市、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当地财政组织申报,初审后上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后统一转报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分别组织两次集中申报,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四、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中小微企业上市或挂牌奖励资金申请文件

(2)企业上市或挂牌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上市或挂牌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或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上市或挂牌提交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2.负责转报的单位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资金申请情况说明

(2)申请奖励资金企业情况汇总表

(3)企业申报的全套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需由审核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五、补助标准

对2015-2017年度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或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我市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六、补充说明

2015-2017年期间,企业上市(挂牌)制度如有变化,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双创办对管理办法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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