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电子商务协会章程(筹)
二零一五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宁化县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Ninghu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NHECA )。本协会由宁化县各界有志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管理、使用而组成的非盈利的全县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协会为本县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盈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诚信立会、服务兴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宁化县外经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宁化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团体凡有重大活动,须提前一周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宁化县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宁化县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深入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管理经验交流;
(五)加强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规范化建设;
(八)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对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
(九)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从事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社会团体
(二) 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四) 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入会申请程序:
(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提交《宁化县电子商务协会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书,获得会员资格;
(三)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四)在企业服务活动中,会员企业享有优先、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配合协会开展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协会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逾期三个月不缴纳会费;
(二)一年以内不参加协会的组织活动;
(三)给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书,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等形式进行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会费标准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公益类社团不加此条)
(五)兴办实体的收益和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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