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中环花园九州)沿河店面违法违规排油烟废气挠民 | ||||
来 信 人: | 人在旅途 | 来信日期: | 2019-02-26 | 信件编号: | 201902261135108009 |
信件内容: | 在宁城物业管理中环花园近4年期间,该物业严重失管,未能履行好物业的职能,有严重不作为行为,最严重的是,纵容靠河边餐饮等店在负一楼地下室靠河边的店面内墙钻孔20余处,安空调或排废气,废气排出来绝对有害身体健康,对车子的漆面具有很大的损害,这些店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请环保部门依法制止处理。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环保局 处理时间:2019-03-05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餐饮服务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露天烧烤食品,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监督管理,未确定监管部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