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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假药致人死亡是否需要刑事侦查?
来 信 人: 阴德生 来信日期: 2014-05-17 信件编号: 201405170532401696
信件内容:

尊敬的县公安局领导,本人对法律有些模糊,也对公安局职责不清楚。

现在本人请问公安局假药致人死亡,是否需要进入刑事侦查手段?是否需要进入司法程序?谢谢。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公安局
处理时间:2014-05-20
处理状态: 处理完
答复内容: 按照刑法第141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是给人造成特别严重伤害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可到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