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假药致人死亡是否需要刑事侦查? | ||||
来 信 人: | 阴德生 | 来信日期: | 2014-05-17 | 信件编号: | 201405170532401696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县公安局领导,本人对法律有些模糊,也对公安局职责不清楚。 现在本人请问公安局假药致人死亡,是否需要进入刑事侦查手段?是否需要进入司法程序?谢谢。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公安局 处理时间:2014-05-20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按照刑法第141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是给人造成特别严重伤害的,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可到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