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公平公正对待代课老师 | ||||
来 信 人: | 吴前水 | 来信日期: | 2016-10-21 | 信件编号: | 201610210437527486 |
信件内容: | 日前,县委县政府启动 了对原代课老师的补偿工作,此次补偿是依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代课老师的硬性补偿。为何教育局还要设置一些所谓的教龄,计生,综治等证明材料为条件?补偿款按当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敢问十几年前的物价与今天相等吗?这样的补偿公平合理吗?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教育局 处理时间:2016-10-26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我县1998年后原辞退代课教师补偿办法是依据福建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委编办《转发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2〕68号)并原则通过的《关于妥善解决辞退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原辞退代课教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制定的。省上“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代课年限的计算办法;计生、综治协审是依据相关部门规定,证明其是否违反计生及综治情况;省上“指导意见”同时规定补偿标准:辞退代课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实际代课年限每月给予养老补助,代课一年月补助标准应不低于20元。我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周边县做法,按代课一年月补助标准30元予以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