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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违法建筑的纠纷
来 信 人: 泉水道人 来信日期: 2016-08-27 信件编号: 201608271242193430
信件内容:

未经你同意,如果有人在你家大院砌上一堵墙,你将怎么办?你让他自己拆吗,妄想,你把它推倒吗,他要你赔钱!赔钱!赔钱!
这种事荒唐不?
我县泉上镇泉上村的振文先生就遇到这种问题了,自他将自家老屋拆开欲重建起,后方邻居便一再阻挠,振文先生已在自己的原址上退让了一米多,与他扯不上什么关系了,并未妨碍他什么,而对方仍时时阻止工人施工,后来更绝,在无手续、无权证的情况下在振文屋旁砌了堵墙,做成个门楼样子,将门一锁,只要他不开门,你建筑材料等就进不来!而这地方本来是著名文学家、思想家、史学家李世熊寒支堂的大院,现虽无院门了,但假山石仍在,那可是文物保护单位啊,且那块地方与后方邻居相距好远,能与他有什么关系呢?既无产权证,亦无施工证,他竟敢不顾振文父母的劝阻,请了一群人将那块山石移至后方堵在振文房屋厨房门口的位置,而后在原山石位置砌起了一堵墙!上书“檀河精舍”、“李世熊故居”等毫无艺术水平的字样,不伦不类,令人作呕,极大地破坏了文物原貌,并已涉嫌擅自移动文物!因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办;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振文先生远在北京,虽得知消息后怒火中烧,怎奈路远事稠哪有办法时常回老家管理此事?故此,让该墙在那里立了好几个月!8月24日振文先生回家后,见此门楼,顿觉不仅让自己受辱,更让李世熊蒙羞,同行友人也是义愤填膺,激愤之下,振文先生便要去推倒此墙,几个友人也发力协助,顿时墙倒人欢。
获知此事的那位建墙者现在不高兴了,报警了,派出所出来调解了,这位违法乱建乱移文物的人,居然提出要振文一万多元的赔偿,不肯松口!!!
其实,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建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该墙本身就是违法建筑,根据此条款应该拆除,可现在被拆后此违建者却要向人索赔?什么道理?再说,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政府有关部门难道不应追究那位移石建墙人的责任吗?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住建局
处理时间:2016-09-29
处理状态: 处理完
答复内容: 请您咨询泉上镇人民政府村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