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楼上住户防水影响楼下可否起诉 | ||||
来 信 人: | 廖文洪 | 来信日期: | 2016-05-26 | 信件编号: | 201605260209163996 |
信件内容: | 你好! 我是商品房住户,楼上装修的防水未做好,导致我的天花板长期渗水,我们找他理论,要求他重修,但是他要我们出钱最后干脆拒绝,请问:我们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定楼上重修防水,并且保证楼下不因此渗水吗?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司法局 处理时间:2016-11-07 处理状态: 处理中 |
答复内容: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司法局 处理时间:2017-02-21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