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从北山到新华都 | ||||
来 信 人: | 小王 | 来信日期: | 2016-01-04 | 信件编号: | 201601040937448294 |
信件内容: | 从北山到新华都座3轮车被强行收10元,车号鲁Q∪567S。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物价局 处理时间:2016-01-06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您好!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我部门职责范围,我局也未核定其运输价格。经了解,目前我县三轮车未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营运许可。因此,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敬请广大消费者选择合规、合法的交通工具出行,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大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