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不良开发商不设计路上停车位,迫使人买无产权的地下防空洞车位 | ||||
来 信 人: | 金山水郡业主 | 来信日期: | 2015-11-01 | 信件编号: | 201511010845404066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我们是金山水郡业主,不良开发商不设计路上停车位,迫使我们买地下防空洞的无产权的车位。防空洞早已经弄好,就是不予开放给我们业主使用,险恶用心可见一斑,一直以来开发商在大力兜售着防空洞的车位。请问领导,防空洞可以用作商业用途吗?有出售许可吗,前一次有发过一次贴,没过几分钟就没了,不知道是不是官商勾结。望领导能给我们平头百姓做些事实。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人防办 处理时间:2015-11-10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人防法》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没有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属进行明确规定。关于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问题最新的解释如下: 1、2014年10月14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该“通知”解释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号)表述的“人防专用设施范围”,明确了防空地下室防护区(即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 2、2014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中防空地下室权属问题的指导意见(闽人防办[2014]150号)进一步明确了“八条措施”施行之日(2014年10月14日)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防空地下室所有权为全体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