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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天鹅洞风景区空气污染问题
来 信 人: 廖生 来信日期: 2015-09-07 信件编号: 201509070827598293
信件内容:

  本人是宁化县湖村镇华侨农场一队的一名职工,现向您反映华侨农场一队(湖村镇巫坊村)一塑料厂(该塑料厂属典型的十五小重污染企业)污染空气问题。自塑料厂生产以来,每天晚上向外偷排臭气,周边三公里的人们生活均受影响,作为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路边存在这种污染企业并得不到取缔,对宁化县的声誉也是巨大的影响。

本人自2015年5月23日就向宁化县环保局反映此事,得到的答复均是准备处理,2015年6月8日向其再次反映时,得到的答复是已下发整改通知书,处理完毕。9月7日再次反映时,却说整改完毕,正在试产。本人想问,一个事情未处理仅下发整改通知书就算处理完毕吗?目前,空气依然恶臭算是整改完毕吗?

希望县长能过问此事,还巫坊村老百姓明净的天空和干净的空气。

再来看看文件好了: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十五小”重污染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2014〕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已明令取缔关停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下简称“十五小”企业)。

近年来,我县出现一些非法生产经营、违法排污的“十五小”企业,特别是非法废旧轮胎炼油、非法利用电路板炼铜及非法废旧塑料加工等非法“十五小”企业,向偏远农村转移进而污染环境的现象。这些非法生产经营、违法排污行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周边群众的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为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特提出对我县辖区内非法“十五小”企业加强监管工作的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2014年初县政府下发给各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要求“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各乡(镇)要及时报告辖区内非法“十五小”企业的情况,协同县环保、经贸、国土、林业、工商、供电等部门对非法“十五小”企业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严格控制非法“十五小”企业的源头。一要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十五小”企业的情况,把非法“十五小”企业遏制在萌芽状态。二要教育动员乡(镇)、村干部加强对非法“十五小”企业在辖区落户的监管,杜绝非法“十五小”企业在辖区内落地。三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和维稳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十五小”企业关闭后生产设备的拆除和场地清理工作。

二、开展联合执法

由县环保局牵头,县经贸局、国土局、林业局、工商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以及属地乡(镇)政府协同开展联合执法,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制定联合执法方案,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十五小”企业。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一)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十五小”企业关闭联合执法行动,落实好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督促落实企业关闭后生产设备的拆除和场地清理工作;做好后续管理,对关闭后发生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县经贸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县公安局。做好执法行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国土局、林业局。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五)县工商局。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查处取缔无证经营行为。

(六)县供电公司。负责对被责令关停的“十五小”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措施并确保安全,依法查处违法用电行为。

(七)县广播电视台。做好关闭“十五小”企业宣传报道工作。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6日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政府办
处理时间:2015-09-14
处理状态: 已转交到环保局 部门处理, 于 2015-09-18 之前处理完
答复内容: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环保局
处理时间:2015-09-17
处理状态: 处理完
答复内容: 你反映的企业为宁化县辉丰工艺制品厂,经调查无塑料加工,其工艺为:在塑料盘表面进行刷胶——喷漆——打磨——喷漆等生产工艺。今年5月底接到你的投诉后,我局对该厂进行了查处。于6月初下达了停止建设通知书,停产后该厂向我局报告完成环保设施安装,申请试生产。 9月16日,我局与湖村镇政府、湖村村、巫坊村、华侨农场负责人以及华侨新村代表到该厂现场勘察,经勘察该厂油漆车间产生的废气,已设置水帘吸附部分油漆废气,其余喷漆废气经引风机收集并引入喷淋塔(使用专门的除味剂),并在喷淋塔初气口设置活性吸附炭残留气体,通过排气筒排放。 根据该厂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供的结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漆器制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体思路,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2月修正版)中限制类以及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按照对该厂的环评审批意见,在试生产三个月内该厂应向我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其排放的喷漆废气中的笨、甲苯、二甲苯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