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高堑村拆迁补偿未落实 | ||||
来 信 人: | 董厚财 | 来信日期: | 2015-08-31 | 信件编号: | 201508310508328177 |
信件内容: | 1.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农村房屋或宅基地只能转让给本村人其它人无法转移,对方外村人.
2.我家没有收对方2.68万元,从来就没有履行过这份协议,没有对方重建之说,双方协议内容完全不一致,更合况此协议未公证。
3.对方也无法过户,产权还在我家名下,房屋拆迁时,如果产权人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就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4.双方合同纠纷中,纠纷没解决强拆是否有理?征田征宅基地让当地农民子子孙孙都没有了田和宅基地,最大补偿受益本应该是当地原住民
5..对方拿走全部房屋补偿款我们没有意见,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必须归还我们,因为这是农民的根,也是我家无偿申请的唯一的一块宅基地!
6.我家是革命烈士之后,抗战英勇牺牲,不但不给照顾,不给补偿,而且还要侵占农民应享有的宅基地,请问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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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城郊镇 处理时间:2015-09-30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经我乡工作人员深入调查,我们认为,你所提出的“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只能转让给本村人,其他人无法转移”是《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因此董根伙与邱位银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是非法的,邱位银在锅厂的房屋属非法建筑。县国土局在对该非法建筑征收过程中既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又考虑了非法建筑与合法建筑之间的区别安置——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宅基地安置,仅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我县所有房屋征收均执行该规定。《土地管理法》同时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上世纪90年代,董根伙已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新建了一处住宅,原锅厂组宅基地应收归集体所有。政府对房屋的征收采取公平公正原则,不唯“身份论”,你是烈属,我们在此表示敬意。董根伙与社背村民邱位银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或根本未履行,对此,你可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政府对邱位银房屋的征收没有矛盾。因此,你所认为“高堑村拆迁补偿未落实”一事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