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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没给拆迁补偿款就来强拆我的房子
来 信 人: 董厚财 来信日期: 2015-08-31 信件编号: 201508310817403098
信件内容:
宁化城郊乡高崭村明天拆迁办强拆房屋。不是我们不同意拆,没有发放补偿款就拆房子?你们能不能做事靠点谱?希望政府能给百姓一个合理的说法.
 
 
 
 
续:
 
1.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农村房屋或宅基地只能转让给本村人其它人无法转移,对方外村人首先确认非法交易,合同无效.
 
2.我家没有收对方2.68万元,从来就没有履行过这份协议,没有对方重建之说,双方协议内容完全不一致,更合况此协议不合法。
 
3.对方也无法过户,产权还在我家名下,房屋拆迁时,如果产权人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就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4.双方合同纠纷中,纠纷没解决你们就强拆难道你们有理吗?
 
5.征田征宅基地让当地农民子子孙孙都没有了田和宅基地,最大补偿受益本应该是当地原住民.对方拿走全部房屋补偿款我们没有意见,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必须归还我们,因为这是农民的根,
也是我家唯一的一块无偿宅基地!
 
6.我家是革命烈士之后,抗战英勇牺牲,不但不给照顾,不给补偿,而且还要侵占农民应享有的宅基地,请问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县委办
处理时间:2015-09-06
处理状态: 已转交到城郊镇 部门处理, 于 2015-09-14 之前处理完
答复内容: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城郊镇
处理时间:2015-09-30
处理状态: 处理完
答复内容: 经我乡工作人员深入调查,我们认为,你所提出的“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只能转让给本村人,其他人无法转移”是《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因此董根伙与邱位银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是非法的,邱位银在锅厂的房屋属非法建筑。县国土局在对该非法建筑征收过程中既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又考虑了非法建筑与合法建筑之间的区别安置——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宅基地安置,仅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我县所有房屋征收均执行该规定。《土地管理法》同时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上世纪90年代,董根伙已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并新建了一处住宅,原锅厂组宅基地应收归集体所有。政府对房屋的征收采取公平公正原则,不唯“身份论”,你是烈属,我们在此表示敬意。董根伙与社背村民邱位银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或根本未履行,对此,你可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政府对邱位银房屋的征收没有矛盾。因此,你所认为“高堑村拆迁补偿未落实”一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