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关于交警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扣押车辆后的停车费谁买单咨询 | ||||
来 信 人: | 匿名 | 来信日期: | 2015-06-04 | 信件编号: | 201506040947596740 |
信件内容: | 本人不久前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交警大队扣押,后事故解决后,到交警大队领了放行单,到停车场取车,被告知要付300多元的停车费。这样合理吗?最近微信圈流行一个视频,讲的就是这个,大家都觉得这个做法不合法,这个停车费应该有行政机关承担,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不管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违法在先,也不管停车场是不是指定或与交警部门无关,这个费用都应该是交警大队出的,财政应该已经给付了。希望改变这一不合理的做法。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公安局 处理时间:2015-06-04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心!这个不是停车费,应该是社会施救机构帮助救援事故车辆收取的施救费,请认真审核发票上的收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