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请问县医院,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休息吗? | ||||
来 信 人: | 0 | 来信日期: | 2015-05-28 | 信件编号: | 201505280658441296 |
信件内容: | 1、《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我们大部分职工都没有享受过法定假日,也没有像其他单位一样排班、补休、调休,都是照常上班。按《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三)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2、由于工作情况特殊,在宗院长手上,我们的带薪年休假一直都是可以累积到空闲的时候休,而您忽然把我们2013年以前的公休全部清零,是不是要通知大家?只是班子会上决定了,每个人都是到请公休的时候才知道,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又或者是县里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有自己的规定,问院长是否执行? 望回复,谢谢!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县医院 处理时间:2015-05-31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首先感谢这位网友对县医院工作的关心,现就您反映“请问县医院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休息吗?”的问题回复如下: 我院是一所集临床医疗、预防保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是救死扶伤的特殊服务行业,担负着全县36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的重任,特别是遇到节假日,就诊患者明显增加,医院医疗救治任务更为繁重,其工作性质和责任义务决定了医院在法定节假日不能象机关单位那样正常安排休息,多数科室都是采取轮休或节后业务工作较空闲时安排补休的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只有极少数行政工勤科室为服务临床一线,保障节假日医院整体工作正常运行而照常上班,但也基本上从平时请假等其他方式得到补充。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问题,虽然医院无能力按规定全额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但是多年来医院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基本上都有发“节日费”给予适当的表示。在工资报酬分配上,按照政府核定工资总额实行岗位基本工资,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普遍保障,按月发放,岗位绩效工资根据出勤率、工作量、工作质量和满意度评价等指标考核情况发放,从中也体现了节假日上班的劳动报酬。这也是医院与机关单位劳动报酬方面不同的地方。 关于您反映年休假待遇的问题。国务院2008年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比如:2015年的年休假一般情况当年安排,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休假的也只允许跨一个年度,即到2016年度安排休假。以此类推,2015年也最多只能宽限到2014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因此,2013年以前年休假自然终止。关于您提到老院长手上可以累积年休假的问题,主要是2008年至2009年因创二级甲等医院评审验收,全院上下忙于迎检工作,院部临时决定职工年休假延后安排补休,但也不是无止境的延期。至于应休未休工资报酬问题,我院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从出勤方面也体现了一定的未休工资报酬。希望您能理解和支持医院新的领导班子的工作,共同遵守和维护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