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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县医院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咨询
来 信 人: 小护士 来信日期: 2015-04-30 信件编号: 201504300256074904
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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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院领导:

您们好!我是县医院一名普通职工,最近去咨询我们护士产假有多少天,医院给的答复是三个月(我朋友在明溪县医院都是6个月,差距太大了啊)。后来我去网上搜索了下,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照这样说,如果我只生育一个孩子,至少应该是135天(4个半月),依据如下:

(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不知道这样的算法对不对?符不符合上级文件精神?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县医院
处理时间:2015-05-04
处理状态: 处理完
答复内容: 首先感谢这位网友(护士)对医院工作的支持。关于您咨询的“宁化县医院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现答复如下: 我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以来,一贯坚持执行女职工生育不低于90天产假(2012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达到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晚婚后怀孕生育,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晚育条件之一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我院执行一百五十天(5个月)),男方照顾假为7天。婚假、产假、照顾假,基本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关于您咨询产假有多少天,医院给的答复三个月问题,院领导与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作了了解,主要是2014年国家实行二孩生育新政策以来,凡达到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享受二孩生育政策。所以,在产假管理执行中作了一些调整。要求达到晚育条件同时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本院执行的晚育政策规定的产假天数,但在未领取独生子女证之前先给产假三个月,待独生子女证领取后再延续二个月产假。如果您达到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证,您的产假可享受到150天(5个月),难产增加15天,是本院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天的照顾假。如果您已办理三个月的产假,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还可办理延续二个月、难产增加15天的假期。如对产假制度还有疑问,欢迎您直接到医院办公室或护理部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