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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房产证过户费用事宜
来 信 人: 宁化人 来信日期: 2014-03-20 信件编号: 201403200941073699
信件内容:

我县公证处针对房产证赠与费用是否按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来收取还是由公证处私自来乱收取费用,不少人对公证处收取的费用太高而敢怒不敢言,为此,请物价局对收费标准的文号告知,对公证处有乱收取费用进行监督。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物价局
处理时间:2014-05-16
处理状态: 处理中
答复内容: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物价局
处理时间:2014-07-25
处理状态: 处理完
答复内容: 2013年10月1日前是根据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2号):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13年10月1日后是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3]373号):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县级价格部门无权制定公证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