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烦请教育吴局长督促各校遵照国家法令补发“独生子女奖励费” | ||||
来 信 人: | 独生子女户教师 | 来信日期: | 2015-03-16 | 信件编号: | 201503161103401128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吴局长:之前有网友在此咨询独生子女享受资金补助等政策问题,也有教师反映其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后要求领取奖励费问题,但该校领导称“学校老师本该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只能生一胎,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此贴得到计生局的回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独生子女奖励按以下规定执行:独生子女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出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一次性奖励500元,独生子女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出生,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一次性奖励1000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宁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回复中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问题讲得很清楚,这本是相关国家的法律政策,吴局长应该要遵守吧!因此,请您亲自督促各校要补发独生子女奖励费(国家规定的奖励费)。谢谢!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教育局 处理时间:2015-03-18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我局一贯以来都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在与校长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中有要求落实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对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在2002年9月1日以后出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一次性奖励500元,独生子女在2012年1月1日之后出生,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一次性奖励1000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从2002年9月1日以后出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还未享受到独生子女奖励的可要求学校发放,如有不发放的学校,教师可直接到教育局反映,联系电话:0598-6830085(宁化县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