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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物业收取装修保证金
来 信 人: 业主 来信日期: 2014-03-11 信件编号: 201403111142411458
信件内容:

在锦绣华庭小区,物业三明(艾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装修保证金缴费通知单,要求业主缴纳装修保证金3000元,业主不缴纳该款项可能无法正常交房,而在我国法律及该物业的协议中并无此项,请问物价局,该单位收费是否合法,收费标准是多少?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物价局
处理时间:2014-05-16
处理状态: 处理中
答复内容: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物价局
处理时间:2014-07-28
处理状态: 处理完
答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53条也只是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订金”而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保证金、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由此可知,保证金的性质不属于收费的范筹,而属于合同法的范筹,管辖主体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