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宁化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请履行《拆迁补偿协议》 | ||||
来 信 人: | 曹玉林 | 来信日期: | 2014-10-07 | 信件编号: | 201410070451111257 |
信件内容: | 请按《拆迁协议》交房,如不交房,帮我被拆面积在原址边上建回去就成(不是因为修路的话,要求原址建回。我们支持修路,但总不能老让我吃亏) 请你们讲讲道理,总不能把老百姓的房拆了,啥都不补偿吧。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处理时间:2014-10-09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一、被拆迁户曹玉林因东大路项目建设需要,于2012年11月18日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其房屋未拆迁前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面积为196.03㎡(土地证内面积154.67㎡,证外面积为41.36㎡,未被拆除土地面积74.36㎡),土地证号宁国用(2007)字第12317号,房屋及附属建筑总面积383.99㎡(其中主房306.63㎡,铁棚房49.24㎡,砖木结构房28.12㎡)。 二、我公司根据拆迁方案给予曹玉林四套位于泗竹坑安置小区的安置房,总面积为487.94㎡,详情如下: 1、待建楼定十一层,面积133.62㎡ 2、1号楼1102号房,面积110.35㎡ 3、1号楼1202号房,面积110.35㎡ 4、1号楼1203号房,面积133.62㎡ 三、曹玉林信访我公司安置房号错误情况如下: 上述第4套1号楼1203号房正确面积为123.43㎡,与协议中133.62㎡差10.19㎡。 四、针对曹玉林反映我公司领导避而不见情况:我公司领导已于2014年9月26日上午在公司召集原拆迁项目工作组相关人员(李福生、张发笔)等与曹玉林及家人在一起面对面开会协商。根据曹玉林原有房屋建筑面积306.63㎡,我公司已安置487.94㎡安置房的情况。提出两点解决办法: 1.误差的10.19㎡按市场价补给曹玉林。 2.在泗竹坑安置小区剩余未安置的房源中重新选择。 五、根据上述二种解决方案,原东大路拆迁项目组及我公司工作人员(李福生、张发笔、赖文渊、张族强等)正在和曹玉林及家属协商解决之中。 宁化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