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折老百姓的房后,不履《行拆迁补尝合同》 | ||||
来 信 人: | 曹玉林 | 来信日期: | 2014-09-30 | 信件编号: | 201409300909363035 |
信件内容: | 2012年江下103号因东大路拆迁,和政府达成协议,在泗竹坑选房三套,因家庭人多,二老人将近80,二小孩才二三岁。为了照顾老人小孩,因此选在一起准备打通作一大套使用。现在政府把我原来选的三面采光,四房二厅二卫的房113.62平米,交房时发现只有前后采光,房间也少了一间,面积少了十多平米。现向城市建设公司要求交房,领导却总是避而不见。逼得老人只好在城市建设公司绝食抗议。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处理时间:2014-09-30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关于被拆迁户曹玉林提出我公司不履行《拆迁补偿合同》问题,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被拆迁户曹玉林因东大路项目建设需要,于2012年11月18日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其房屋未拆迁前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面积为196.03㎡(土地证内面积154.67㎡,证外面积为41.36㎡,未被拆除土地面积74.36㎡),土地证号宁国用(2007)字第12317号,房屋及附属建筑总面积383.99㎡(其中主房306.63㎡,铁棚房49.24㎡,砖木结构房28.12㎡)。 二、我公司根据拆迁方案给予曹玉林四套位于泗竹坑安置小区的安置房,总面积为487.94㎡,详情如下: 1、待建楼定十一层,面积133.62㎡ 2、1号楼1102号房,面积110.35㎡ 3、1号楼1202号房,面积110.35㎡ 4、1号楼1203号房,面积133.62㎡ 三、曹玉林信访我公司安置房号错误情况如下: 上述第4套1号楼1203号房正确面积为123.43㎡,与协议中133.62㎡差10.19㎡。 四、曹玉林把情况反映后,我公司总经理王晨波于2014年9月26日上午在公司召集原拆迁项目工作组相关人员(李福生、张发笔)等与曹玉林及家人在一起面对面开会协商。根据曹玉林原有房屋建筑面积306.63㎡,我公司已安置487.94㎡安置房的情况。提出两点解决办法: 1.误差的10.19㎡按市场价补给曹玉林。 2.在泗竹坑安置小区剩余未安置的房源中重新任意选择一套面积为133.62㎡的安置房。 五、根据上述二种解决方案,原东大路拆迁项目组及我公司工作人员(李福生、张发笔、赖文渊、张族强)于2014年9月28日-29日多次和曹玉林及家属协商未果。 附:曹玉林提出要求: 1.调换2套其他地点的安置房给予安置。 2.政府按市场价向曹玉林买回二套安置房。 宁化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2014年9月30日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处理时间:2014-09-30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关于被拆迁户曹玉林提出我公司不履行《拆迁补偿合同》问题,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被拆迁户曹玉林因东大路项目建设需要,于2012年11月18日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其房屋未拆迁前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面积为196.03㎡(土地证内面积154.67㎡,证外面积为41.36㎡,未被拆除土地面积74.36㎡),土地证号宁国用(2007)字第12317号,房屋及附属建筑总面积383.99㎡(其中主房306.63㎡,铁棚房49.24㎡,砖木结构房28.12㎡)。 二、我公司根据拆迁方案给予曹玉林四套位于泗竹坑安置小区的安置房,总面积为487.94㎡,详情如下: 1、待建楼定十一层,面积133.62㎡ 2、1号楼1102号房,面积110.35㎡ 3、1号楼1202号房,面积110.35㎡ 4、1号楼1203号房,面积133.62㎡ 三、曹玉林信访我公司安置房号错误情况如下: 上述第4套1号楼1203号房正确面积为123.43㎡,与协议中133.62㎡差10.19㎡。 四、针对曹玉林反映我公司领导避而不见情况:我公司领导已于2014年9月26日上午在公司召集原拆迁项目工作组相关人员(李福生、张发笔)等与曹玉林及家人在一起面对面开会协商。根据曹玉林原有房屋建筑面积306.63㎡,我公司已安置487.94㎡安置房的情况。提出两点解决办法: 1.误差的10.19㎡按市场价补给曹玉林。 2.在泗竹坑安置小区剩余未安置的房源中重新任意选择一套面积为133.62㎡的安置房。 五、根据上述二种解决方案,原东大路拆迁项目组及我公司工作人员(李福生、张发笔、赖文渊、张族强)于2014年9月28日-29日多次和曹玉林及家属协商未果。 附:曹玉林提出要求: 1.调换2套其他地点的安置房给予安置。 2.政府按市场价向曹玉林买回二套安置房。 宁化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2014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