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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户籍
来 信 人: 伍龙安 来信日期: 2021-04-08 信件编号: 202104080837332181
信件内容: 本人母亲1953年7月生,现年70岁,户主,现在她户口在河龙乡永建村杨桐坑组,户主名下有一女(已出嫁)、女婿、外甥女共4人,本人已在宁化购房,户口在翠江镇,请问我的户口要什么条件才可以迁回去我母亲名下?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公安局
处理时间:2021-04-12
处理状态: 处理中
答复内容: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处理单位:公安局
处理时间:2021-04-13
处理状态: 处理完
答复内容: 你好!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描述的内容不符合规定将无法进行受理。规定如下:1、根据《闽公综【2017】348号福建省户口管理规范》第一百零六条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2、根据《闽公综【2017】348号福建省户口管理规范》第一百零七条 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办理随父母落户。 已离婚的子女,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 3、(1)户口系农村户口,不符合《明政办〔2014〕35 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服务城镇化建设意见的通知》的第一条:一、放开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和迁移条件: (2)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子女可选择投靠到城镇随父随母迁移落户,父母可选择投靠到城镇随成年子女迁移落户。 4、按购房迁户,是否有房屋产权证:根据《闽公综【2017】348号福建省户口管理规范》第十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为立户地址。 如有不详之处,请到翠江派出所户籍窗口进行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