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信件标题: | 永辉高物价 | ||||
来 信 人: | 巫家高 | 来信日期: | 2014-07-08 | 信件编号: | 201407080831006329 |
信件内容: | 偶然发现同种物品永辉价格比万福隆超市高出20-50%,(一款瓷碗永辉8.9元而万福隆5.2,一款塑料凳永辉59.9元而万福隆49.9元,还有很多商品,不一一列举)算暴利吗,政府可以管吗? |
办理情况 | |
办理进度: | 处理单位:物价局 处理时间:2014-07-25 处理状态: 处理完 |
答复内容: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 前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布、调整;其中实行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和国务院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基础上,决定适当增加与本地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管理部门的测定工作。 目前省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制定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也没有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 从你反应的情况来看,你所提到的商品属于市场自由调节的商品,应该由市场来定价。 |